刑事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規定(刑事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刑事案件賬戶被凍結多久可以解除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解除凍結的法律條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在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活動當中,如果說在整個偵查的過程活動當中,如果發現了犯罪嫌疑人,確實存在著一些犯罪行為,并且有相應的證據,那么是可以進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刑訴法解除凍結條款的法律規定是什么?下面我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刑訴法解除凍結條款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第一百四十一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二、辨認的規定
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偵查人員。
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首先,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了解除凍結條款,其次就是如果發現,所凍結的一些財物,或者是其他的東西和本案沒有什么關系的話,他們應當在三天之內解除這個凍結,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們國家關于辨認的法律規定。
解除凍結的法律條款
解除凍結的法律條款如下:
1、要搞清楚凍結的目的,凍結一般是保全或執行中,人民法院控制被告或被執行人財產的一種措施;
2、如果原告敗訴,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么原告申請凍結被告的財產就失去意義,法院會解除凍結;
3、如果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償還了債務或與申請執行人和解,就沒有繼續凍結的必要,法院也會解除凍結;
4、如果被執行人不支付,法院就會將凍結的財產扣劃并執行給申請執行人。
5、凍結時間為六個月一周期,解凍有到期解凍和法官提前解凍兩種,如果已經履行相應的義務,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盡快解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4、債務已經清償的;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7、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只有公檢法機關才具備對公民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的這種資格,在有些民事財產侵權和重大經濟類型的刑事犯罪的案件當中都有可能會直接凍結掉涉案人員的銀行卡的。但是財產既然有凍結的這種規定,自然到了某種狀況下也會解凍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且對該財產又無法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解除刑事查封扣押凍結規定
法律分析:1、只要凍結的原因消失(解決)后,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凍結的申請,法院核查后,屬實的,就會解除凍結賬戶。 2、另外凍結賬戶也有時間限制,到達一定期限,就可以申請解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凍結賬戶后,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或者被保全人可以申請解除敗戶的凍結:(一)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準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控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
刑事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規定
刑事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若掌握了某犯罪嫌疑人的切確證據,就可以采取適當的法律措施。在確認其可能會動用資產實施犯罪活動的,可以到銀行凍結其資產,在審理后,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解除凍結法條的規定,按照流程解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