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犯罪活動罪取保(幫助信息犯罪活動罪取保成功率高嗎)
幫助信息犯罪派出所錄口供放出來了,后面會判刑嗎?
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行為,不一定會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才會構成犯罪。
一般情況下,涉嫌幫信罪,公安做完筆錄后,會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如果一直未取保,大概率公安沒有按照犯罪處理。
一、什么是幫信罪?《刑法》第287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刑法規定來看,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件就構成此罪:一是主觀上明知使用銀行卡的人就是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二是卡主的銀行卡客觀上被犯罪分子用作支付結算了;三是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二、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一)用卡的人沒有說用卡的目的,為什么認定卡主主觀就明知是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呢?對這個問題,2019年最高法、最高檢出臺的《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有明確規定。該條規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2)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3)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4) 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5)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6)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明確告訴卡主要用銀行卡做什么,但是具有上述情形的,也推定卡主主觀明知。
現在到銀行辦理銀行卡,銀行都會書面告知不得把銀行卡出售、出借給他人,如果把銀行卡賣給、借給他人,且出售價格明顯超出辦理銀行卡成本,可認定為交易價格異常,推定卡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二)是不是只要把銀行卡拿給他人使用,就一定構成犯罪?根據刑法規定,只有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什么是情節嚴重呢?上述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4)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5)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因此,如果把銀行卡拿給3個人及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銀行卡流水達到20萬元以上等,都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要按照犯罪處理。
三、構成幫信罪怎么處罰呢?根據刑法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就是說,最高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最低可以只單處罰金。
司法解釋還規定,對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懲戒、警示為主,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和刑事打擊手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到案后主動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怎么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的條件是涉嫌犯罪,可能判處拘役管制及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適用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象你這種情況可能已涉嫌犯罪. 取保候審不記入檔案,因為他不是對是否犯罪作出的處理,只是一種強制措施. 是否構成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怎么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幫助網絡信息罪只要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取保候審。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有兩個:一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這兩個條件,具備其一即可。此外,任何辦案機關都怕擔責任,只要體檢出不適合羈押的病癥,就可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