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取保候審(什么情況下解除取保候審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什么情況下會撤銷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發生下列兩種情況的,辦案機關會依法撤銷取保候審:1、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法解除取保候審;2、經偵查機關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依法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什么情況下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1)被取保候審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2)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3)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4)被取保候審人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5)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6)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而未逮捕,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自動解除取保候審的七種情形
《刑事訴訟法》規定自動解除取保候審的七種情形包括申請撤銷、被告人逃匿、被告人死亡、撤銷對被告人的起訴、被告人判決緩刑、被告人改變本人住所或者聯系方式的等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于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如果出現以下七種情況之一,取保候審即自動解除:1. 被告人自己申請撤銷取保候審;2. 被告人逃匿;3. 被告人死亡;4. 被告人所涉案件的起訴被撤銷;5. 被告人的刑事判決獲得緩刑;6. 被告人改變住所或者聯系方式,導致無法及時傳喚;7. 取保候審期間發生新的犯罪行為。一旦取保候審自動解除,被告人就會被迫返回看守所或接受逮捕。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的自動解除并不等同于被告人的具體案件被判定有罪或無罪。同時,如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或發生新的犯罪行為等情況,也可能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取保候審被自動解除后會有哪些后續影響?如果取保候審被自動解除,被告人就會被迫返回看守所或接受逮捕。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的自動解除并不等同于被告人的具體案件被判定有罪或無罪。如果被告人最終被判定無罪,則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被告人最終被判定有罪,則可能會受到更嚴厲的判決結果。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自動解除取保候審的七種情形,包括申請撤銷、被告人逃匿、被告人死亡、撤銷對被告人的起訴、被告人判決緩刑、被告人改變本人住所或者聯系方式的等情形。取保候審被自動解除后,被告人會被迫返回看守所或接受逮捕。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的自動解除并不等同于被告人的具體案件被判定有罪或無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終止的幾種情形
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有:
1、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的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發現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取保候審的。
解除取保候審的手續如下: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并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2、辦案單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如果采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綜上所述,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半年了可以解除了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如果有以下情形的,那么是可以解除的,如果沒有一般不可以提前解除: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檢察院不起訴后,取保候審需要解除嗎?什么時候解除?
檢察院不起訴后,取保候審需要解除。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現檢察院已經作出不起訴決定,就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所以應該依據相關規定,由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依照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并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什么是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取保候審的解除是指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取消取保候審的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取保候審的解除有三種情形:
一是發現對被取保候審的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屬于這種情形的是已經查明無罪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三是因變更其他強制措施而解除,這種情形主要是被取保人違反了取保候審應遵守的規定,有可能發生社會危害性,或其取保候審的特殊條件(如病愈、哺乳期已滿)消失而決定逮捕的。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
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