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1年內1年的性質)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多少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力消滅?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力消滅。
撤銷權消滅分為以下情況: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具有以下特點:
1、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但撤銷權與一般實體法上的權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債務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
2、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銷債務人所作出的對債權人不利的行為,以恢復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3、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從權利,其不得與債權相分離,債權讓與時,撤銷權與債權一起轉移。
綜上所述,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無償或以明顯低價處分其財產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撤銷權與代位權均為債的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怎么理解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時效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說。除斥期間是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為即能引起民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權利。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都可以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什么
一、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什么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1、債務人以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自應以債務人、與債務人為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利益轉得人為共同被告;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因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等。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幾年內行使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如果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則該撤銷權消滅。一是“一年”的時間點,該期間屬于除斥期間,適用于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其起算點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二是“五年”的時間點,適用于債權人不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其起算點為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該期限實際上是撤銷權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該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無論出現何種情況都將導致權利的消滅。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處分行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有: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或者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的消極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
(4)無償處分行為不必具備主觀惡意這一要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