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婚姻可撤銷(什么情況下婚姻可以撤銷)
可撤銷婚姻有哪些情形?
法律主觀:
可撤銷婚姻應符合的法定情形如下:
1、當事人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什么情況下結婚是可撤銷婚姻
法律分析:這兩種情況可以撤銷婚姻。1、因為受到對方的脅迫而違背自己的意愿與之結婚的。但是只能是受脅迫的一方請求撤銷婚姻,而不能是對方的父母;2、結婚之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前如實告知對方而沒有告訴的,對方可以以此理由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可撤銷的法定原因是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婚姻可撤銷的法定原因如下:
1、一方重婚,如果一方已經有了有效的婚姻關系,而又與他人結婚,婚姻可以被另一方請求法院撤銷;
2、惡意隱瞞重要事實,一方在結婚時故意隱瞞了婚姻關系、生育能力、傳染性疾病等重要事實,對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3、強迫結婚,如果一方在遭受他人強迫或者其他非法限制的情況下結婚,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4、重大錯誤,結婚雙方之間存在重大錯誤,使得婚姻關系無法維持,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重大錯誤包括嚴重缺乏共同生活基礎、不可克服的價值觀沖突等。
婚姻撤銷手續如下:
1、提起申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撤銷的申請。申請人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證明、結婚證書、婚姻關系存續證明等;
2、受理和審理,法院會受理婚姻撤銷申請,并進行審理。審理過程中,法院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據,或要求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3、調解或調查,法院可能會安排婚姻調解,即雙方當事人通過調解達成協議,決定是否繼續維持婚姻。如果調解不成功,法院可能會進行相關調查,以了解案件的情況和事實;
4、審判和裁決,如果婚姻撤銷案件需要進行審判,法院將根據相關法律和證據進行判斷,并作出裁決。裁決可能是支持申請撤銷婚姻,或者駁回申請;
5、生效和執行,法院作出的裁決需要生效,并由當事人執行。一旦裁決生效,婚姻關系將被撤銷,雙方恢復單身狀態。
綜上所述,婚姻撤銷的申請一般需要通過法院進行審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滿足法定的撤銷原因。此外,民法典還規定了一些其他特殊情況下的婚姻撤銷規定,如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被監護人的婚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可撤銷婚姻目前只剩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另一種是當事人患有不適于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于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1、可撤銷婚姻目前只剩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另一種是當事人患有不適于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法律依據:
2024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什么時候開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于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愿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后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同無效婚姻一樣,可撤銷的婚姻與離婚是不同的。婚姻撤銷后就意味著它從一開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認,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而離婚則是解除現有的有效成立的婚姻,它的前提是承認現有的婚姻有效成立。因此,兩者在法律意義及法律后果上都是不同的。
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由于撤銷婚姻也是對現有的婚姻從根本上的否定,因此撤銷婚姻的機關也應當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愿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同時也是出于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婚姻可撤銷的情形
婚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成立需要雙方自愿并符合法定條件。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婚姻可能會出現問題,雙方可能會考慮結束婚姻關系。那么,婚姻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呢?
1. 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婚姻關系在成立時就存在著法律上的缺陷,因此婚姻關系自始就是無效的。例如,未滿20周歲的未成年人、有近親婚姻、已婚者與他人再婚等情況下的婚姻關系都是無效的。無效婚姻可以通過法院的判決來宣告無效。
2. 離婚
離婚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或雙方申請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離婚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形式。協議離婚是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向民政部門申請離婚;訴訟離婚是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雙方的意愿和事實情況作出判決。
3. 宣告婚姻無效
宣告婚姻無效是指婚姻關系在成立后,由于某些原因導致婚姻關系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因此需要通過法院宣告婚姻無效。例如,一方在婚前已經患有精神疾病、被迫結婚、因欺騙等原因結婚等情況都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4. 撤銷婚姻
撤銷婚姻是指婚姻關系在成立后,由于某些原因需要撤銷婚姻關系。例如,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要事實、被迫結婚、雙方婚后發現有嚴重不和等情況都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總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其成立需要雙方自愿并符合法定條件。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婚姻關系可能會出現問題,雙方需要考慮解決問題的方式。以上四種情形是婚姻可撤銷的情形,如果您需要解決婚姻問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方式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可撤銷的婚姻有哪些情形
可撤銷婚姻是屬于婚姻情況中的一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這種婚姻情況中,夫妻中的一方可以對婚姻進行撤銷。但是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撤銷,而是滿足一定的要求時,才能要求進行撤銷。下面,我告訴大家可撤銷的婚姻有哪些情形。
一、可撤銷婚姻有哪些情形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想離婚,應該達到離婚的條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銷的情形。
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愿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同時也是出于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三、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么
(一)規定的情形不同
1、屬于無效婚姻的有四種: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違反了《民法典》規定的一夫一妻原則,法律上規定為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此項規定是出于以下幾個因素來考慮的:
(a)由于優生學的原因,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這將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以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
(b)基于倫理上的要求,人類在漫長的進化過程中和在自然規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縱向的直系血親間的兩性行為,以及橫向的旁系血親兄弟姐妹間的通婚,近親結婚有悖于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這些親屬之間結婚的,該婚姻無效。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這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有承擔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并有將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的可能。第二類是身體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對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這一類人結婚,將會給人口的健康和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不利于民族的發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護。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民法典》規定結婚的的法定年齡是對人的身體健康的保護,也是基于人口發展的考慮,過早結婚不利于后代的發展,對締結婚姻雙方本身也構成危害。對未達到結婚年齡的當事人的婚姻,《民法典》不予以保護,能保證結婚條件的實施和人口的素質。
2、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相威脅。
(二)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無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在登記結婚時應具備的結婚的實質條件,即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規定。
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對締結婚姻關系的合意,即違反了“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男女雙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脅迫而締結婚姻,但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所需的實質要件。
(三)請求權人不同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而因受肋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
(四)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
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婚后已經治愈的。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了一年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當事人按離婚案件處理,這一時效沒有中斷、中止存在。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一方或雙方受脅迫而結婚的話,那么受威脅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婚姻的,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并不是認定為婚姻無效。希望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助你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知識。
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關系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關系
1、兩種情形可以撤銷婚姻關系,分別是: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撤銷婚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情形
1、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2、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撤銷婚姻具備什么條件
撤銷婚姻具備的條件如下:
1、結婚的一方被對方或者第三人脅迫違背自身意愿締結婚姻的。
2、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在結婚登記前隱瞞了對方,結婚后對方發現這一事實要求撤銷的。
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具體如下:
1、受害人自愿提出撤銷申請;
2、存在脅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方不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而登記結婚的情形之一;
3、在法定撤銷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
撤銷婚姻登記的具體步驟如下:
1、必須有人提出申請。通常是受到脅迫的一方,也就是弱勢的一方在恢復了自由或者是申請能力的時候,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撤銷結婚登記的請求,在得到了這樣的請求之后,婚姻登記機關就要選擇受理案件;
2、進行審查。當申請被婚登記機關受理了之后就要對這件事情的真實性以及當時是否出現著可撤銷的情況進行審查。此時就要注重證據,看當時雙方到底有沒有來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以及當時的狀況是怎樣的,這些都是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對于錄像的重新審查或者是其他證據的分析而得到的;
3、批復。如果查證確實存在著可撤銷的情況,就可以報批上級主管部門,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此申請,就可以向社會公告。至此撤銷婚姻的手續告一段落,當時的結婚登記已經不復存在,雙方恢復了單身的狀態。
綜上所述,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根據最新規定,婚姻可撤銷只存在兩種情形,具體為: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一方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但是并未在婚姻登記前告知相對方,那么對方可以在婚后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一、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的情況如下:
1、其中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是什么疾病導致的不能發生性行為,并且治不好的;
2、婚前了解不多,閃婚,婚后兩個人不合沒有感情,沒法在一起生活的;
3、一方患有精神病,婚前隱瞞對方的,婚后治不好的,或者是兩個人結婚后一方患有精神病,治不好的;
4、一方欺騙另外一方,騙取的結婚證的;
5、父母包辦的婚姻或者是買賣婚姻、婚后沒有感情,沒法一起生活的;
6、因感情不好分居超過兩年的,并且不可能再和好的,或者在第一次申請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后分居又超過一年的;
7、隱瞞婚史,讓對方發現重婚,提出離婚的;
8、一方有不良嗜好,比如說賭博,吸毒、懶惰等,并且不知悔改的;
9、一方因為違反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出離婚的;
10、一方突然失蹤,下落不明超過二年,起訴離婚,經調查,確實下落不明的;
11、一方有暴力傾向,毆打自己或者親屬,并屢教不改的。
二、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如下想;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