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的民事責任如何劃分
交通肇事民事責任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超速肇事責任劃分標準
超速肇事責任的劃分標準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違章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肇事者需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具體責任大小由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確定。
超速肇事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時,以超過規定速度行駛,或者以超過安全速度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超速肇事屬于違法行為,肇事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就肇事責任的劃分標準而言,首先需要考慮是否存在違章行為。在超速行駛的情況下,駕駛人所犯的違章行為是超速,需要被認定為違法行為,進而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肇事者是否存在過錯也是劃分肇事責任的重要因素。如果事故發生前車輛駕駛人存在其他違章行為或者過錯行為,如酒后駕駛、逆向行駛、疲勞駕駛等行為,也會被認定為過錯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還需要考慮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即肇事者是否因超速行駛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只有當超速行駛與交通事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劃分肇事責任。
超速肇事的民事責任如何確定?超速肇事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賠償的具體數額將根據實際損失情況、賠償人的財產狀況、肇事者的違法行為性質等多方面因素綜合確定。
超速行駛屬于違法行為,在肇事責任的劃分上需要綜合考慮是否存在違章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多個因素。在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控制車速,保持安全距離,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肇事的民事責任如何劃分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的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肇事民事責任如何劃分
交通肇事民事責任的劃分標準如下:
1、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