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結婚證的領取年齡(男女結婚證的領取年齡限制)
嗯中國男女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法律主觀:
一、中國人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中國人領結婚證,需要女方年滿20周歲,同時需要男方年滿22周歲,雙方一起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滿足條件的男女雙方就可以去結婚,辦理登記手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二、男女雙方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結婚的必備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
4.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辦理結婚證需要什么證件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證件有: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婚姻情況證明(通常由當事者單位或居委會出具),以及本人與對方并不互為直系血親關系且三代以內無間接親緣關系的相關文字聲明。如果當事人曾有過婚史,則需攜帶離婚證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及判決生效證明。
3.三張兩寸免冠的半身彩色合照,要求是短期內拍攝的,也可以在登記現場進行拍攝。
注意:關于結婚證上的照片尺寸,民政部門出臺過明確的規定,底色必須為藍色或者紅色,長寬尺寸必須為6cm*4cm,不符合規定的照片是不能夠使用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八周歲。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男女雙方多大可以領結婚證
法律主觀:
1、能夠 領取結婚證 的年齡是:男年滿二十二周歲,女年滿二十周歲。 2、根據相關規定,結婚時男女雙方必須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男女領結婚證合法年齡是多少歲
男性二十二周歲,女性二十周歲可以領結婚證。
1、我國男女結婚的法定婚齡是男性二十二周歲,女性二十周歲。法定婚齡是指法律所確認的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基于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決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的當事人才能從心理和身體上達到一定的成熟程度,才能夠承擔婚姻的后果;
2、領取結婚證的,需要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最低要求。滿足要求的男女雙方可以前往任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需要攜帶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雙方的戶口簿、雙方的居民身份證、雙方的無配偶證明以及本人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經工作人員核驗無誤即可領取;
3、就算兩情相悅,在早期就萌芽了愛情,想要結婚,也需要達到一定的法定年齡才算是有效的婚姻保障,目的是希望男女雙方有足夠的時間成長,懂的承擔家庭的責任與擔當,旅履行夫妻應有的義務,在具備責任意識的情況下,對社會與家庭才是最好的合法保護;
4、我國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愿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
結婚證其他事宜有哪些?
1、結婚證辦理地址
男女雙方選擇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進行辦理;
2、結婚證辦理時間
一般是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有些地區可能會在周六也會全天開放,或者開放半天,此外,有些地區也會存在夏令時和冬令時的作息時間不同;
3、結婚證相關材料證件
雙方戶口本、身份證。3張兩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再婚人員需要提供離婚證明或喪偶證明。
綜上所述,男生法定的結婚年齡是需滿二十二周歲,女生法定結婚年齡是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中國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