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不適用調解(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可以上訴嗎)
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關于婚姻無效的宣告程序,婚姻無效是法律上的無效,不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該婚姻永遠不會得到認可。
(二)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欲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三)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無效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可以上訴嗎
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不可以上訴。
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訴。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橐鰺o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橐鰺o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夫妻一方或雙方對于婚姻效力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姻無效的條件已經明確進行了規定,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婚姻無效原因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在涉及強迫婚姻,或者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由法院判決為無效婚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不適用調解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橐鰺o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
法律主觀:
啟動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有兩種方式:第一種,依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根據婚姻法第十條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受理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但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上述的利害關系人是指: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是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的,是與患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第二種,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也就是說,即使并未受理請求宣告該婚姻無效的訴訟,法院也可根據有關事實主動地否認違法婚姻的效力,并在相關案件的判決中予以宣告。這是因為法律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是強行性規范,而不是任意性規范。當事人之間的結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不能依當事人雙方的意愿而決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關系為什么不適用調解
法律分析:身份關系的確認案件,才不適用調解。比如說:一方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的時候不適用調解,而不是說變更身份關系不適用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無效婚姻案件法院應該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2、關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制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后,不論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的,還是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的,當事人不服,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