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著裝規定(人民警察著裝規定最新版)
公安民警著裝規范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安民警著裝規范是:1.執勤服著春秋執勤服時,佩戴扣式軟質肩章和軟質警號、胸徽,內著制式圓領恤衫;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警便帽。著冬執勤服時,佩戴扣式軟質肩章和軟質警號、胸徽,內著制式圓領毛衣;2.常服著常服時,佩戴硬質肩章、警號、胸徽;內著內穿式制式襯衣,系制式領帶;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3.作訓服著作訓服時,佩戴套式軟質肩章,戴警便帽,內著制式圓領恤衫或者制式圓領毛衣。4.多功能服著多功能服時,佩戴套式軟質肩章和硬質警號、胸徽,內著冬執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栽絨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栽絨帽。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職業制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七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二)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系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警用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公安民警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三)保持警服干凈整潔。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盤發)不得過肩。(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禮儀規范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禮儀規范
1、公安民警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著警服,保持警容嚴整。
2、著警服時,必須嚴格按規定綴釘、佩帶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不準挽袖、卷褲腿、披衣或敞懷,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等有礙公安民警形象的行為。
3、保持儀容端莊。男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鬃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民警發辮不得過肩;非特殊任務需要,不得染彩發、紋身、染指甲、留長指甲、化濃妝、戴首飾。
4、保持行為舉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穩、端莊,步姿輕松、穩健,手勢自然、優雅,表情平靜、溫和,時時處處體現港城衛士良好的精神風貌。
5、注重禮節。晉見或遇見上級領導,著警服民警應當行舉手禮,不便行舉手禮時,可行注目禮;晉見或遇見本單位經常接觸的領導和其他同事,應當互相致意。
6、參加重大慶典、集會等活動升國旗時,著警服列隊民警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未列隊的民警應當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公安民警著裝規范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職業制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除規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第四條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著裝:
(一)執行特殊偵查、警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公安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不得著裝。
第六條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通常著執勤服;參加訓練時,通常著作訓服;參加授銜儀式、宣誓、閱警、重大會議、外事等活動時,除主管(主辦)單位另有規定外,著常服。
第七條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系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警用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公安民警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凈整潔。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盤發)不得過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八條公安民警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于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于桌(臺)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辦公室和宿舍內時,警帽掛在衣帽架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統一放置在床鋪被褥正上方。
(二)除緊急情況外,駕駛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九條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
第十條公安民警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
第十二條2名以上公安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行列整齊,威嚴有序。
第十三條公安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轉借給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員。
第十四條公安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置: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警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可以暫扣其證件及相關物品,通過下發《公安督察通知書》等方式通報其所在單位要求整改。必要時,可以采取帶離現場、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
第十六條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書》后,應當對違規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對再次違規者,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范圍內予以通報,并取消當年參與評功受獎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辭退,該單位集體和主管領導當年不得參與評功受獎。
違規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出《公安督察通知書》的警務督察部門報送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條離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參加重大禮儀活動時,可以根據需要,參照本規定穿著制式服裝,并佩戴專用標志。
試用期尚未評授警銜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學生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如下:
1、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由公安部統一監制并組織實施管理;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志由公安部統一配發;
3、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業生產。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指定生產企業由公安部通過招標等形式確定;
4、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指定生產企業必須按照生產供應計劃生產,不得超計劃生產,不得將生產任務轉讓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
5、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6、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穿著和佩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嚴禁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
7、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購買、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式樣、顏色、圖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和標志;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作商業性廣告。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著裝單位違反規定,擅自擴大著裝范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通常著執勤服;參加訓練時,通常著作訓服;參加授銜儀式、宣誓、閱警、重大會議、外事等活動時,除主管(主辦)單位另有規定外,著常服。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系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警用標志不得混戴等。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第七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系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警用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公安民警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凈整潔。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盤發)不得過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警察著裝規定
法律分析: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系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警用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公安民警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保持警服干凈整潔。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盤發)不得過肩。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第三條 除規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第四條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著裝:
(一)執行特殊偵查、警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 公安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不得著裝。
第六條 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通常著執勤服;參加訓練時,通常著作訓服;參加授銜儀式、宣誓、閱警、重大會議、外事等活動時,除主管(主辦)單位另有規定外,著常服。
第七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系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警用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公安民警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凈整潔。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盤發)不得過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人民警察著裝規定
一、人民警察著裝規定是什么
1、人民警察著裝規定具體如下:
(1)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2)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系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警用標志不得混戴;
(3)保持警服干凈整潔。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4)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5)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
(6)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第四條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著裝:
(一)執行特殊偵查、警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
公安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不得著裝。
二、人民警察不按規定著裝會有什么影響
人民警察不按規定著裝的影響如下:
1、人民警察不按規定著裝會嚴重影響到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2、人民警察不按規定著裝,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和糾正;
3、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警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可以暫扣其證件及相關物品,必要時,可以采取帶離現場、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