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起訴需要哪些證據(醫療事故起訴需要哪些材料)
起訴醫院醫療事故需要什么材料?
一、醫療事故糾紛證據保全材料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證據保全材料,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處理醫療事故要哪些證據
法律主觀:
處理醫療事故需要的證據有:
1、患者及其近親屬、醫務人員的陳述;
2、住院單、藥物清單等病例資料;
3、證人證言;
4、通過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爭議處理,而得出的醫學會對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
5、其他證據材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醫療事故糾紛材料要幾份
醫療事故糾紛需要提交一下材料:1、起訴狀正本和相應熟料的副本;2、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資料;3、證明原、被告間存在醫患關系的材料;4、證明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具體材料。
一、醫療事故糾紛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2)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等的復印件;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
(3)原告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包括戶口簿、當地派出所證明)。
(4)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復印件。
(5)證明原、被告間存在醫患關系的材料,如門診、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等。
(6)證明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具體材料。
(7)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管轄標準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管轄法院有兩個:一是被告住所地;二是侵權行為地,即醫療行為發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如何避免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發生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1)醫院管理者和醫務人員應熟悉掌握常用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2)加強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增強服務意識。
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準,所以醫院應該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行醫,養成良好的服務態度,與病人建立親人般的醫患關系,擺脫“醫家至上,病家求治”
的傳統觀念,在診療活動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履行告知義務,使患者及時了解有關診斷、治療、預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患者本人對疾病診治的相應權利,減少由于病人對醫療行為不理解而引發的糾紛。
(3)醫務人員應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操作規范、常規是醫學實踐長期經驗的科學總結;是醫療服務質量的重要保證;是評判醫療護理工作是否存在過失的準則。因此,醫院應該把建立健全醫院規章制度、各級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和加強對醫務人員診療技術操作規范的培訓,作為院、科兩級管理工作的重點,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糾,使醫院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的軌道,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2 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
醫療質量事關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醫療糾紛的發生與醫療質量的高低成正相關關系。要提高醫療質量、對醫療安全有保障、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就要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對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地監控。醫院應該健全醫療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狠抓基礎質量,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的三級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很抓“三基、三嚴”的培訓,才能確保醫療糾紛不發生或少發生。
3 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并加強管理。
病歷是疾病的診治經過及療效的原始記錄,是進行醫學研究的原是資料,也是判斷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是否得當的法定證據。它不僅涉及到醫學技術問題,還涉及日后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后,病歷將成為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依據。鑒于病歷在醫療及法律諸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醫院應成立病歷質量管理委員會,提高醫務人員應對病歷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法律地位的認識,加強對醫護人員書寫病歷基本功的訓練,提高病歷書寫質量,確保病歷的客觀、真實、完整。其次,要對病歷質量實行層層負責,嚴格執行三級查房制,主治醫師把關修改,科主任、醫務處、病歷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杜絕有缺陷的病歷歸檔。這些措施將無疑對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起到初步把關的作用,也對日后可那能發生的醫療糾紛提供抗辯證據。應當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切忌自作聰明,為掩蓋有過失或有缺陷的醫療行為而違背客觀事實涂抹、篡改病歷資料,否則,很可能會要承擔更加嚴重的法律責任。法院僅憑這一點(提供虛假證據——舉證不能)就可判定醫方敗訴。
4 重視醫療以外的其他安全問題,減少非醫療因素引發的醫療糾紛。
醫療以外的安全問題在近幾年醫療糾紛的投訴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例如:請假或自行外出的患者在院外出現意外;患者在醫院內的摔傷、燙傷、自殺;精神病人在院內傷人、或外逃傷人等,依據國家的法律,醫院雖對患者沒有監護責任,但應負有監管責任,一旦出現問題,很難證明醫院完全沒有過錯。所以,重視和防止醫療以外的其他因素引發的意外情況的發生,是新時期給醫院管理者提出的新的要求。醫院各部門應協調一致,通力合作,制定和建全各項醫療以外的安全防范措施,嚴格對在院病人的管理,堅持各種“告知、協議”制度,做好入院須知教育,并應取得患者及家屬的支持,堅持“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原則,樹立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的思想,不僅要滿足病人必須的醫療服務,還要最大限度地滿足病人的其他合理要求,把非醫療因素。
以上就是與醫療糾紛相關的內容。醫療糾紛的起訴材料不能缺少,否則難以立案。如果當事人在以后遇到類似醫療糾紛等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發生醫療事故,想做醫療鑒定,法院起訴要準備什么?
如果您發生了醫療事故,想要進行醫療鑒定,法院起訴的話,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 醫療記錄:醫療記錄是醫療鑒定的重要證據之一。您需要準備您在醫院或診所的就診記錄、病歷、檢查報告、診斷書等。
2. 相關證據:除了醫療記錄之外,您還需要準備與醫療事故有關的其他證據,如醫生的證言、證人證言、病人的陳述等。
3. 律師:如果您不熟悉法律程序,最好請一位律師代表您進行訴訟。
4. 訴狀:訴狀是起訴的書面文件,需要詳細陳述醫療事故的經過和您的訴求。
5. 其他證據和資料:根據具體情況,您可能需要準備其他證據和資料,如醫療保險單、醫藥費用清單等。
總之,如果您想要進行醫療鑒定,法院起訴,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和資料,并請律師代表您進行訴訟。
醫療事故糾紛要準備哪些證據,什么舉證責任倒置
法律分析:在醫療事故糾紛中嗎,患者應當提供的證據有:1、門診及住院病歷。門診病歷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上面記載了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后的處理意見等。住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 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搶救結束后補記的病歷資料等。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化驗單及各輔助科室的檢查結果,如心電圖、腦電圖、B超結果、X片等。3、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有的醫療事故是由于醫療人員用錯藥、發錯藥導致的,而患者當時所服用藥品的處方箋的底方及其復印件、剩余藥液及藥品包裝袋等。除此之外,應當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第(八)項 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起訴醫院醫療事故需要什么材料
起訴醫院醫療事故需要以下材料: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
2、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等;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起訴人需要先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后依據證據情況寫起訴書,確定管轄權后向法際提交材料起訴。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從起訴到開庭一般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首先,法院需要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然后,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醫生需要什么證據
起訴醫生,需要門診病歷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記載了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后的處理意見等。住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搶救結束后補記的病歷資料等。門診及住院病歷是病情發展和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