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遣散費賠償標準(勞動法關于不簽合同的賠償規定)
勞動法員工遣散費怎么算
法律主觀:
勞動法中沒有遣散費這個詞。只有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規定;nn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n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n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n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n相關法律依據:n《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n《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nn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遣散費的賠償標準
員工遣散費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遣散費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遣散費的賠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
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活動,勞動是人維持生存和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兩大類。
勞動是人類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在商品生產體系中,勞動是勞動力的支出和使用。勞動力的使用就是勞動本身,勞動力的買者消費勞動力,就是讓勞動力的賣者為其提供勞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倒閉遣散費的賠償標準
一、公司倒閉遣散費的賠償標準 1、公司倒閉的,遣散費的賠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一、公司倒閉遣散費的賠償標準 1、公司倒閉的,遣散費的賠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一、公司倒閉遣散費的賠償標準 1、公司倒閉的,遣散費的賠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一、公司倒閉遣散費的賠償標準 1、公司倒閉的,遣散費的賠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一、公司倒閉遣散費的賠償標準 1、公司倒閉的,遣散費的賠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法遣散員工規定
法律主觀:
遣散費一般是單位依法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是依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倒閉遣散費的賠償標準
公司倒閉了賠償員工遣散的方式: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半年到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前述的工資標準為公司倒閉前,該員工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但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且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遣散費怎么賠償的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公司遣散費的賠償標準n+1
法律主觀:
遣散費的 賠償標準 如下: 企業解散員工應向員工支付 經濟補償金 。 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予以賠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遣散費的賠償標準
公司遣散員工的,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