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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法的作用都有什么呢(消費者權益法的作用和意義)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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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其中,有以下重點的職責:(1)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協會對保護消費者權益起了很大的作用

法律主觀:

(一)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利于鼓勵公平競爭,限制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污染競爭環境。 (二)保護消費者權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供應短缺、消費者很難顧及到商品質量,對服務狀態也無法提出較高的要求。這實際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保護消費者權利,讓消費者能夠購買到稱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務,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法律客觀:

(一)國家機關國家采取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立法過程中的消費者參與。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2.政府職能的運用。各級人民政府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主要應發揮兩方面的職能。一是領導職能,即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二是監督職能,重點是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3.相關行政部門的職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有以下重點的職責:(1)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2)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3)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4.司法機關的職責。一是懲治犯罪。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二是處理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二)消費者組織1.消費者組織的性質。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消費者組織屬于公益性社會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2.消費者組織的職責。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2)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3)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4)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5)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6)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7)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8)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3.消費者組織的公益訴訟。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法對社會經濟有哪些影響?

消費者權益法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保障,對于社會經濟發展有著積極的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 促進消費者信心:消費者權益法的實施,能夠加強消費者的保護,提升消費者的信心,從而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促進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信心和消費能力,激發消費需求。

2. 規范市場秩序:消費者權益法規范經濟市場行為,整頓市場秩序,出現不合理的消費者保護行為可以有效地得到監管和制止。同時,該法律也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經濟市場更加健康、穩定。

3. 鼓勵企業創新:消費者權益法對企業保護消費者的行為實行獎勵制度,鼓勵企業誠信守法、提高服務品質,推動企業創新和競爭,促進市場繁榮。

4. 加強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消費者權益法的實施,能夠加強消費者對自我保護的意識,提高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自我保護能力,遇到問題及時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 促進國際貿易:消費者權益法的實施,提高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信心,促進國內市場的發展,同時也能樹立我國市場的信譽,吸引更多外商來華投資。積極推動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影響力。

因此,消費者權益法對社會經濟產生了積極影響,它使市場機制更加健康,推進了消費升級,促進了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意義與作用

法律主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 法規 特點如下:1、以專章規定消費者的權利,表明該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該法列舉的消費者權利有之多,體現出較高的保護水平。2、特別強調經營者的義務。首先,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次,以專章規定了經營者對特定消費者以及社會公眾的義務。3、鼓勵、動員全社會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承擔責任,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4、重視對消費者的群體性保護,以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組織的法律地位。

法律客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與施行,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它為打擊假冒偽劣、提高產品質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質量不達標是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的致命弱點,特別是食品和藥品類的質量。當前質量問題仍十分突出,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產品質量抽查結果,抽查2300個企業生產的75類2737種國內銷售的產品,合格的1976種,抽樣合格率為72.2%,產品質量盡管有明顯好轉,但產品質量存在的問題仍不容忽視。一是無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問題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電焊機等13類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證)管理的產品中,有70個產品系無證企業生產,僅16個合格,抽樣合格率僅有22.9%;二是部分中小及鄉鎮企業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假冒偽劣行為仍十分猖獗,不僅面廣量大,而且規模有擴大之勢,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產銷假冒偽劣商品的“專業村”、“集散地”。有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冒偽劣。

它還是維護市場秩序的一個重要手段。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范和保障,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準則規范與調節各市場主體間的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各自的利益驅動,二者的利益關系并不總是一致的,而常常會出現矛盾,消費者又往往處于弱者地位,其權益總是在不斷受到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以及消費者組織及其職能,以及消費者和經營者有關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和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等,這就以法的形式對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相互關系與市場行為作了規范,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權的有力武器,《保護法》的頒布實施,催生和強化了消費者的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標志著我國以消費者為主體的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民主化邁出了一大步?!侗Wo法》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賠權、結社權、獲知權、尊重權、監督權等,9項權利。我國公民作為消費者應該擁有的權利,第一次在國家法律中做了系統規定。隨著《保護法》的貫徹實施,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開始知曉并注重維護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保護法》也因此成為知名度最高的法律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了該法的內容及整個調整過程的總的指導思想或總的指導方針,是國家處理有關消費者問題,對相關社會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基本準則。是貫穿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司法以及消費活動的每一個環節,反映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根本宗旨。 保護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但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維護秩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范經營者應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承擔何種義務,特別是要規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重要的維護作用。

經濟發展

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之事,當代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也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貫徹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消費者在各項交易中力量本已極為弱小又歷來缺乏組織,不能通過團體的力量來與經營者組織體相抗衡,以致成為經濟上的從屬者,容易受到經營者的侵害?!∮捎谶@些原因,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消費者在強大的經營資本面前,呈現出顯著無力的狀態,少數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利潤而不擇手段,使消費者置身于喪失財產乃至生命的危險之中。因此,要對處于弱勢的消費者進行保護。

(一)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利于鼓勵公平競爭,限制不正當競爭。

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影響競爭環境。

(二)保護消費者權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供應短缺、消費者很難顧及到商品質量,對服務狀態也無法提出較高的要求。這實際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保護消費者權利,讓消費者能夠購買到稱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務,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試想,一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服務時如果不能自由選擇,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選擇而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如果他買到不合格產品而商店拒絕退換,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騙時,他們會是一種什么感覺呢?

(三)保護消費者權利有利于提高企業和全社會的經濟效益。

我國,假冒偽劣產品充斥于市,服務質量不高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對消費者權利的強有力的保護,缺乏對損害消費者權利的行為嚴厲打擊和懲罰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夠切實保護消費者權利,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偽劣產品,靠欺騙消費者賺錢的企業和個人將無法生存下去。大多數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護,從而在全社會形成一種靠正當經營,正當競爭來提高經濟效益的良好商業道德風氣。這樣就有利于促使企業努力加強管理,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提高經濟效益,推動社會進步,促進社會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七大功能是什么?

你說的是消法第32條: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價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消費者權益日的目的,作用是什么呢?

一、315消費者權益日活動目的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定于每年的3月15日。選擇這一天,目的在于讓各方面都能聽到消費者的聲音,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范圍內引起重視,并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在我們的生活中,食品安全問題,衣服質量有問題,保健品濫用添加劑等等,類似的情況相信大多數的消費者都遇到過,對于碰到這樣的情況很多消費者會直接跟商家聯系,至于消費過程中的維權事件,結果更多的是不了了之。

作為消費者,我們真的很想讓那些無良商家明白做事要講良心,制假售假這樣的生意終究做不長久,要做自己吃得下的產品再賣給別人。

其實,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不止是在今天曝光違規違法的生產商、制造商,更多的是希望通過這樣的宣傳讓更多的消費者對于自己的消費權益引起重視,只有大家都自覺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會擠壓不良商家的生存空間。

當購物時遇到假貨或者是虛假宣傳的產品時,其實我們在心里都是默默的希望下次能夠遇到誠信一點的商家,在此,我們也希望更多的生產、制造商、銷售商能夠誠信為經營,也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加大檢查監督力度,營造良好消費環境,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

二、315消費者權益日的作用

自1983年以來,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多種多樣的紀念活動。就我國來說,由中央電視臺聯合國家政府部門舉辦的“315晚會”大概是當天最受關注的活動了。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存在的最重要作用是向社會傳達了維護消費者權益、監督市場秩序、推動法律法規完善等。從消費者的立場來說,通過這一節日,或者說通過315晚會的舉辦,既有利于規范企業發展,也可以傳達消費者對于維護自身權益、獲得更好產品或服務的愿望。

因此,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幾乎囊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近幾年來在整體社會經濟不斷提升的大環境下格外受到關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的實效如何?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1993年10月31日通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該法自實施以來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并且使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密切。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誠實信用”精神,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蓖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等,但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由于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二十年前頒布實施的,當時正值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制定該法的時候,有很多問題考慮的不夠周詳,規定的也不夠具體,一些不法商人無視法律規定,投機取巧,缺失誠信。面對現在魚龍混雜的消費環境,消費者自身的權益一次次地受到侵害。在消費的大潮中變得傷痕累累的時候,我們吶喊維權,呼喚誠信。雖然我們的消費環境、消費要求和消費質量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總是有一個不和諧的音符如影隨形——缺失誠信,我們的消費市場一直存在誠信問題,消費者所處的環境還是一個危機四伏的消費環境。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的弊端: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不明確

實踐中,人們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問題,也常常發生分歧,主要表現為:

其一,房屋買賣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些法院認為,房屋作為一種商品,購房系商品買賣行為,當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時,適用賠償應無問題。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商品”系指為人們日常物質生活或文化生活所需且于市場上流通買賣的物品,動產或不動產均包括在內,消費者以生活消費之目的購買商品房的,商品房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商品,因此產生的爭議應適用該法。持相反觀點的法院認為,商品房是大件商品,是不動產,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該條規定;房屋經過驗收合格,不會存在質量問題,不適用該條規定;房屋不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進行判決;對商品房即使采取“幾倍賠償”的懲罰手段對經營者遠遠不會造成“傷筋動骨”,這種懲罰性賠償責任對市場交易秩序的沖擊力很小,一旦刻意強調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將會給市場交易秩序帶來難以想象的干擾和破壞,造成“公平”與“秩序”之間的嚴重失衡[ 參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調研報告》(內部資料) ]。

其二,醫患關系糾紛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些地方性法規將醫療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范圍,如浙江省《實施辦法》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隱私權及醫療機構診療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民事責任,明確把醫患關系納入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福建省《實施辦法》也明確把醫患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領域,但絕大多數省份,對此問題并未作出明確規定。 理論界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醫療糾紛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理由是我國衛生事業是政府實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會公益事業,決定了醫院不能作為一般意義上的商品經營者,醫院提供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等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社會效益第一。醫院的醫療行為也不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規定的普通消費行為,而是一種特殊消費行為。同時,患者也不是消費者,醫院的醫療消費仍然堅持執行政府的指導性價格,不采取市場的隨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費用也與得到的診療服務不是等價交換。因此,醫療糾紛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 陳栓青、王松芳:“對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醫療糾紛的不同見解”,載《中華醫學院管理雜志》1999年第12期 ]2。第二種觀點則相反,認為醫院為人們提供的服務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服務,其出售的藥品也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并且醫院提供的服務與出售的藥品也都是有償的,因此,認為醫院糾紛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 于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中的幾大誤區”,載《法學雜志》2001年第1期 ]3。第三種觀點是折衷說,認為從總體上說醫患關系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但我國當前醫院并未完全推向市場,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而不是市場調節價,因此,同時也應適用其他專項法律或有關立法的規定[4 王利明:“消費者的概念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載《政治與法律》2002年第2期。 ]4。

其三,壟斷行業服務糾紛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近年來,消費者權益糾紛涉及的領域不斷擴大,已經擴及到了電信、金融、醫療、鐵路、郵政、電力、熱力、自來水、煤氣供應等壟斷行業,濟南出了個非要和電信業的不合理收費討個說法的沈洪嘉;包頭出了個偏不買電信部門帳,并最終在法庭上為自己討回公道的鄧成和。但由于這些行業長期以來有自己的行業規定和習慣做法,往往不認同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某旅客在乘坐鐵路客運列車旅行時,因列車剎車跌落在軌道上,雙腿被軋斷。在通過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告訴受害人只能依據《鐵路法》的配套規定獲得賠償。 再如一位18歲的農村女孩辛辛苦苦考上了大學,卻因大學錄取通知書被投遞延誤,而失去了上大學的機會,郵局以《郵政法》規定平常信件投遞延誤郵政企業不承擔責任為由拒絕賠償。

上述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問題的判斷也有失偏頗。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沒能全面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其適用范圍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薄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钡诙?,沒能正確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的規定。不少人想當然地認為,只有購買、使用商品發生糾紛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服務關系發生糾紛是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這顯然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誤解。當然也不排除壟斷服務行業以老大自居、擺弄特權、角色轉換不到位、自恃有行業規范的尚方寶劍等與市場經濟價值取向不相符的陳規陋習有關。第三,相關方面反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真正用意可能是為了減輕或免除自己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利害關系的輕重也是選擇法律適用的重要影響因素。第四,更深刻而主要的是,相關方面未能正確認識和把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效力。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然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效力問題,其中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壟斷行業的部門規章的關系問題。眾所周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既然該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其效力當然高于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行業規章。兩者相比較而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于上位法,而部門行業規章屬于下位法。上位法之效力當然高于下位法,上位法的適用當然應優先于下位法,且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若有抵觸,抵觸部分無效。這是一般法理之要求,這也是確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適用的重要依據,否則,法律規范之間就處于混亂而無序之狀態。

(二)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權利保護范圍過窄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消費者九項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知識獲取權、尊重權、監督權,使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能夠憑借法律的力量,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營銷方式的變化,特別是網絡經濟、知識經濟、技術經濟的出現以及電子商務、虛擬經營市場中交易主體的范圍日益擴大,消費者維權日趨復雜化和多樣化,僅僅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

(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執法主體多元,行政保護體制失衡

隨著人們消費投訴范圍的擴大,消費爭議已遠非往日工商部門的職能范圍所能解決。除工商部門外,還涉及到物價、質檢、食品藥品監督、旅游、衛生、房地產等諸多部門。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體現行政保護的制度主要涉及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第三十九條:“關于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規定”;第五十六條:“對經營者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未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這些規定明確了在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調解解決消費糾紛和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三個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體現了政府領導下,以一個部門為主,多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行政保護構架。但是,實際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費者保護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在一些方面主次難分,一個部門如果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門的權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嚴重滯后;二是在受理消費者申訴方面,也由于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造成各部門受理范圍不清,而在強調依法行政的趨勢下,各部門只好謹慎從事,出現了踢皮球現象;三是,在受理申訴方面,由于受理申訴的職責與處罰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的職責往往不屬于同一部門,也弱化了打擊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另一方面,行政執法措施是行政機關執法到位的保障,法律應當賦予行政執法機關與其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行政執法手段。但是,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缺乏對執法措施的明確規定。

(四)消費者的維權途徑雖然多,但難以發揮實效

司法訴訟是我國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最重要保障渠道,但是目前我國法律訴訟制度還相對比較滯后和傳統,缺乏針對小額消費的訴訟,尤其是適合消費者爭議的靈活方便、成本低廉的訴訟制度,盡管部分地區的司法機構和審批機關已經開始了相關探索,但是還是處于理論階段,距離進入司法程序和具體實施還有時日[5李俊杰 《淺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的現狀和不足》2010-12-9 ]5?!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边@條法規雖然是鼓勵被侵權的消費者積極行使訴權,以爭取自己合法權益的實現,但是卻同樣存在缺陷。因為訴訟雖然具有終局性、強制性以及權利實現的相對完整性等優點,但由于其復雜的訴訟程序和高昂的訴訟費用卻讓消費者不得不放棄索賠。

即使消費者主張權利成功,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缺乏對執法措施的明確規定,民事責任難以落到實處。這一問題涉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核心問題。消費者的權益一旦受到損害,向經營者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合法要求時,經營者能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民事責任就成為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了。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義務明確、責任明確、賠償方式甚至具體賠償數額明確的情況下,經營者以種種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要求的現象也普遍存在,造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賠償責任難以落實。對于這種情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五十六條雖然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但對“故意拖延”、“無理拒絕”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執行標準,造成行政機關難以操作,不便于消費者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

(五)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糾紛,消費者難維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主體是消費者,只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但是在實際中卻與其他法律相沖突。2014年4月11日,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自流溝被石油化工管道泄漏所污染,導致自來水中苯含量超標20倍,5名蘭州市民起訴涉事的威立雅水廠,卻因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而被拒絕受理。該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適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自來水也是消費者購買來為了生活使用的,為什么不可以讓消費者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在本案件中,有資格進行起訴的消費者協會不作為,消費者則又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六)維權成本過高

1.維權機關或部門維權效率不高,各維權機關有時在職能上重合或者沖突,導致相互推卸責任;

2.維權費用偏高,維權既包括當事人前期所花費的檢測鑒定費用,還包括后期的訴訟維權費用;

3.維權者的不正當維權行為增加了維權成本;

4.維權執行力低,即使維權能夠得到法律上的確認,但由于執法機關不力或者其他的客觀因素,往往導致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無疑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維權的風險成本;

5.維權程序復雜,時間、機會成本大,維權啟動法律程序后要經歷仲裁程序、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的一種或多種,這些都有嚴格的時限限制。這些時限無疑增加了維權的時間和機會成本。

在現實生活中,維權成本過高,挫傷了維權者及其需要維權者的積極性,從而導致了維權者不愿維權或不敢維權,使現代法律對權益保護也就成為一紙空文。有的維權者甚至避開合法途徑,而采取自力救濟甚至非法的途徑去解決,現代法治構建的秩序就容易遭到破壞,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難以維持。而不解決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偏高的問題,就很難從根本上凈化市場,因為商家和廠家為了銷售產品的共同利益,很容易達成同盟,用價格、包裝、退換貨等各種手段來蒙蔽消費者。而消費者在發現問題后,又因維權的高成本而不得不忍氣吞聲,問題產品和廠商因此越發猖狂。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

(一)從立法上拓展消費者的權利范圍

現在的消費環境下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領域涉及到了生產的各個環節,已經不再僅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涵蓋的狹小范圍,現在的消費領域已廣泛的涉及到醫療、網絡、通訊、傳媒及其他精神消費,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應該在這方面做出調整,以切實維護這諸多新興消費領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統一的仲裁部門

鑒于我國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糾紛缺乏明確的仲裁和管理部門的現狀,我國應該加快建立一整套的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專門用于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具體包括①建立消費者爭議仲裁管理機構,以及相關的配套仲裁制度,以簡化消費者進行消費爭議仲裁的程序,降低仲裁成本和精力消耗;②建立仲裁員遴選制度,對仲裁員的素質要求,條件和相關資歷進行詳細的規定,并由仲裁管理機構參照執行。實踐中,仲裁員的遴選可以從消協、律協、司法部門、專家學者中選。③建立一整套消費者權益仲裁組成機制、運行機制和代理訴訟程序,包括消費者仲裁委員會組織制度、運行制度、操作程序等,專門用于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尤其是小額糾紛的高效、簡便仲裁;④仲裁管理機構可配合目前消協的機構設置,將消協作為仲裁管理機構附屬機構,由仲裁管理部門進行專門的監督和制度,以提高消協在處理消費者糾紛過程中的代表性和公正性[6張熠策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缺陷分析和立法完善》 欄目:法學之窗 添加時間:2009-11-11]6。

(三)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應綜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采取對消費者更有利,更簡便快捷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如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獨任審判、一審終審、經營者分擔舉證責任,短期審結等,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同時還可以賦予消協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使其能夠積極為消費者的利益參與到訴訟中來。

1.我國民事舉證責任倒置主要規定在民事實體法和司法解釋當中,通過民事實體法規定無過錯責任直接免除受害人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或者推定侵權人有過錯使原告人無須對被告的過錯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以此實現舉證責任倒置的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但是,在實際中,消費者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在舉證能力上明顯處于相對弱勢地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 33號)在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面, 特別使消費者關注的就是 “醫療糾紛”和“共同危險”的舉證責任倒置。該解釋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將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對于“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解釋,是指當患者將醫院推上被告席時,首先要由醫院證明自己“清白”。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據,法院將判醫院敗訴。舉證難使消費者在維護正當權益時受到極大的阻礙,根據《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除極少數特殊行業為反向舉證外,絕大多數都需要有消費者來提供證據,第二十三條只規定了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服務,而其他方面的爭議呢?比如食品質量發生的爭議,消費者不但要花費大量的時間成本再加上昂貴的鑒定費用要由消費者先掏腰包,就使得本來已經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無處入手。何況,因食品質量問題而造成人身損害往往有時間跨越性和量的積累問題,具有極強的隱蔽性不通過相關的檢驗、鑒定是無法得知的。為此,把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引入所有消費糾紛中,是降低維權成本的重要措施,也將實現實體法律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2.讓“質檢部門”屬公益性

鑒定難可以說是制約維權成本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像汽車、住房等巨額商品或是諸如手機、電腦等一些科技含量較高的商品的事后鑒定,絕大部分是由廠家或是商家自己鑒定,這樣經營者既當教練員又當裁判員,就難免有“暗箱操作”之嫌,直接加大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例如缺陷汽車產品,如果消費者想退貨,就要面臨著退車牌號、車架號及購置稅等一系列后置環節,加上目前國內對缺陷汽車召回問題尚無正式的法律法規,如此一來,消費者退貨的成功率幾乎等于零。鑒于此,如果說我們的質檢部門是屬于公益性,由國家撥款支持的話,我們就既可以降低維權成本中的檢測、鑒定費用,(檢測、鑒定機構僅收取少量的檢測、鑒定成本費,不以商業贏利為目的)又使得檢測、鑒定結果更具有科學性與公正性,說服力。使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一旦遇到產品質量問題就可以及時解決,不再因面臨昂貴的檢測鑒定成本,漫長的檢測鑒定周期而不得不停下維權的鏗鏘腳步。

(四)建立健全的監管制度,加強執法力度

為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一是以加強領導為重點,建立監管保障機制。要進一步健全工作機構,充實專業化技術隊伍,強化經費保障,確保把市場監管工作抓出成效。二是以效能建設為主線,建立高效運轉機制。要以工商12315建設為重點,建立工商12315高效運轉機制;要以食品添加、產品質量為重點,建立案件查處工作機制。三是以信息化建設為突破,建立綜合監管機制。要創新監管方式,建立監管平臺,提高監管效率。四是以規范化建設為抓手,建立長效管理機制。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準入監管規范機制、消費訴求預防化解機制、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機制、消費維權社會聯動機制和消費維權快速反應機制,努力提高消費維權工作能力和水平。

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市場有序運行。目前,少數中介組織(如鑒定單位)、執法人員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使消費者投訴取證極為困難。因此,一方面要加強中介、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實行中介組織、執法人員執業后果的連帶責任制度,對玩忽職守、出具假證明者給予嚴厲打擊,增強其執業的風險成本,促使其嚴格執法。

(五)抓緊制訂消費者援助制度

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分散消費者面對的是經濟實力雄厚的大企業,訴訟費用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消費者援助制度實施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持消費者起訴,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法庭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目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目的是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用是促使了商家和消費者處于平等地位中。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利于鼓勵公平競爭,限制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污染競爭環境。保護消費者權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大多數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護,從而在全社會形成一種靠正當經營,正當競爭來提高經濟效益的良好商業道德。這樣就有利于促使企業努力加強管理,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提高經濟效益,推動社會進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僅對于保障個人合法權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對于改進金融機構服務質量,維護地區金融穩定都有重要意義。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維護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2021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表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礎薄弱,不僅損害金融消費者的正當權益,而且傷害金融機構自身發展,危害金融穩定。金融消費者保護已經成為維護金融穩定的核心議題,世界各國都開始采取措施,切實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二)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保障居民權利的客觀要求?,F實中存在侵犯金融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資產安全權、隱私權的現象,比如一些機構業務人員在金融產品銷售過程中隱瞞風險、夸大收益,設置不合理的貸款條件,進行捆綁銷售等。這些行為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予以重視并加以解決,將保障居民權利落到實處。   (三)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改進金融服務的必然選擇。金融機構在營銷產品時,要充分考慮消費者心理,兼顧消費者利益,這樣才能實現雙贏,才能有利于金融機構的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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