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駁回起訴不當的案件,二審應如何裁定
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二審如何審理
法律分析: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上訴后二審裁定繼續審理應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裁定駁回起訴,上訴后二審的處理方式為對于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情形,以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對于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以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二審當如何處理
隨著國家大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人民群眾的生活得到了很好的保障,群眾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我的意識越來越強,但是在生活中還是有很多人對相關的法律知識不太了解,那么接下來我就為您總結關于二審裁判的相關知識。
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二審當如何處理
民事二審的處理方式有三種: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刑事二審裁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審駁回起訴二審發回重審
法律主觀:
再審中發回重審,如果原來是第 一審 的,就發回一審,如果原來是第 二審 的,就發回二審法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 二審程序 另行組成合議庭。 2、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一審駁回起訴不當的案件,二審應如何裁定
法律分析: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一審駁回起訴不當的案件,二審應如何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經審理認定一審裁定駁回起訴錯誤,二審應如何裁定?我們在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而應裁定發回重審。請問,哪一種意見正確?
裁定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后,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決定駁回原告起訴的一種結案方式。如果原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的起訴,而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屬于錯誤采取駁回起訴的方式結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發現這一問題,應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因為,原審人民法院已經立過案,并且已審理了該案件,不需要再指定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基于上述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7條第二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認為一審裁定有錯誤,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編者注]司法解釋規定,
行政相對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錯誤,在撤銷一審法院裁定的同時,應當如何對原告的起訴進行處理。《意見》第77條第2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8條對《意見》第77條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內容上稍有變化。該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會是什么樣的結果,法院會判決嗎?
二審法院不會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直接作出判決,而是根據原告起訴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分別作出維持一審裁定或者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審理的裁定。
法律分析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于符合民事立案條件的民事案件,法院應當立案審理。具體而言,符合以下四項條件的民事案件,法院應當予以登記立案。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民事主體。第二,有明確的報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第四,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若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上述四項要件,則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其提出的訴訟。若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對于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原告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若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起訴確實不符合立案條件,則裁定維持一審的裁定。若認為原告起訴符合民事立案條件,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可見,二審法院作出的是程序上的裁定,而不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上的糾紛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一審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二審裁定撤銷一審民事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需要重新起訴,重新立案嗎?
不需要,等待法院通知開庭就可以了。二審法院指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即表現原審法院經過實體審查后作出了對案件審理終結的裁決,表明這一審理階段的終結。二審法院指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應屬審判監督階段,原審法院在立案分流時應將該案分流給原審審判庭,還是分流給新的合議庭,我國現行法律暫無明確規定。
法律分析
立案法官不能是同一案件的審理法官,審理法官不能是同一案件的執行法官,審理法官不能是同一案件的審判監督法官,這是最高法院規定回避制度的精神實質所在,是審判程序的規范和要求,且我國法院的內設機構和運行機制也是這樣設置的,審判監督與紀檢監察從內設機構中單列,不負責辦理初審案件,只負責從立案、審理、執行過程中的法律監督,旨在維護法律的權威和正確運行。二審法院指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即表現原審法院經過實體審查后作出了對案件審理終結的裁決,表明這一審理階段的終結。也表示該案要轉換程序進入審判監督階段,我國法律規定“另行組成合議庭”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審判人員在觀念上先入為主,受原審裁判特別是被二審法院撤銷的錯誤裁判的影響。法律雖然沒有規定發回原審法院指令進行審理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案件被發回雖表述為指令審理,但應等同于發回重審,法律明文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是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二審法院指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這才符合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