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合同產生糾紛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呢
海上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海上 保險合同 的 訴訟時效 一般是二年。法律明文規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時效因請求人提起 訴訟 、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 請求人申請扣船的,時效自申請扣船之日起中斷。 自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
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1.非壽險之訴訟時效。人壽險之外的其他保險,包括除海上保險以外的所有種類的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健康保險,適用保險法規定的2年時效,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2.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人壽保險,包括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險。其時效為: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3.海上保險的訴訟時效。海上保險是以海上危險或事故為保險責任范圍而成立的一種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其時效為2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衍生問題:
保險糾紛屬于什么糾紛?
保險糾紛屬于民事合同糾紛,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來進行辦理:1.協商和解:在爭議發生后,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地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2.仲裁: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達成書面協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后,保險公司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3.訴訟: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于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
保險合同糾紛 的訴訟時效根據合同類型確定。人壽險之外的其他保險,包括除海上保險以外的所有種類的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健康保險,訴訟時效為兩年;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為五年,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海上保險訴訟時效為兩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的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1、人壽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2、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