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都有哪些呢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發行一般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2、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l5億元。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法律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四)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條件是怎樣的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什么?
一、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什么?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后,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 上市公司 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規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等。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所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什么時候可以轉為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券一般指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并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綜合上面所說的,可轉換債券就是債券的一種,它是可以傳換為公司的股票的,因此,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 是什么?只要是滿足了可轉換的條件,公司就可以發行了,所以現在對于一個公司的來說,融資的方法有很多種,但是只要經過正常的途徑,都是會受法律保護的。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如下: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2、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需要哪些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四條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并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并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7、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于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占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其發行申請:
1、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4、公司運作不規范并產生嚴重后果的;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擴展資料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 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 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并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 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 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2、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 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于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后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準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上市公司發行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
作為一種債務融資工具,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券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具有重要意義。發行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之一是公司的信用評級必須達到一定標準。除此之外,公司需要滿足發行人凈資產和盈利能力的相關要求。此外,公司需要擁有較好的市場認可度和信譽度,深入與投資者進行溝通,解釋公司發行債券的原因、用途和預期收益等信息,以確保投資者對發行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關注和認可。
在發行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券前,上市公司需要進行良好的財務管理和規劃。公司需要根據自身的資本結構和發展規劃制定合理的債務比例、利息率、到期時間和債券數量等相關指標,同時制定風險管理政策和應對戰略,確保債券發行過程中充分披露重要信息和風險因素。此外,公司還需要關注債券發行的市場環境和投資者需求變化,根據實時反饋調整債券發行方案,確保債券的優勢和收益一直占據市場領先地位。
對于上市公司來說,發行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目的在于獲得更靈活、更便捷的融資渠道,未來隨著機構投資者會上升,欲購債券者求數愈來愈多,所以公司應當注重債券發行后的利用和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債券的特性和市場環境通過債券換股、回購、退市或者轉換為其他金融工具等方式實現債券的合理利用,同時也需要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和信任,不斷提升公司的信譽度和價值,為公司未來的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和機遇。
可轉換債券發行的條件是什么?程序是怎樣的?
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流程: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2.期末攤余成本的計算:同一般公司債券。
3.可轉換債券轉股時的處理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
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并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受哪些條件限制?與其他籌資方式相比,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優缺點在哪里?
條件:(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的凈資產率平均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最近3年的凈資產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能低于7%;(2)發行可轉換債券后,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能高于70%;(3)發行可轉換債券后,公司的累計債券余額不能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4)發行可轉換債券所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5)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水平;(6)可轉換債券的發行額不小于人民幣1億元;(7)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與其他籌資方式相比其優點:(1)發行可轉換債券可避免企業在建設期間的每股收益被稀釋;(2)利用可轉換債券可獲得低成本資本;(3)可轉換債券還具有可收回的特征。缺點:財務風險。如果公司業績不佳,持有者將不愿意行使轉換權力,從而使可轉換債券被“懸掛”起來。可轉換債券可能不能轉換為普通股,公司必須及時償還本金,這樣就加大了公司的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