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効力及救濟是如何的
股東將股權轉讓了他人但未通知其他股東怎么救濟
法律分析:股東轉讓股權但未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以向法院起訴侵害股東權益,使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何擬制資產股權轉讓協議
一、基本概念 股權轉讓協議 是以 股權轉讓 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后。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轉讓股權,實質是處分其所有的股權。 公司法 第35條是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這是對股東處分股權作了限制。 二、股權轉讓協議主要內容 1、協議轉讓的股份數及占 上市公司 總股本的比例。 2、轉讓股份的每股個及股權轉讓金總額。 3、轉讓股份的交割日(股權轉讓讓協議正式生效后方可進行)。 4、股權轉讓金支付方式。 5、出讓方的義務; 6、受讓方的義務; 7、協議的生效日; 8、出讓方的陳述與保證; 9、股權轉讓完成后,雙方對上市公司的變動計劃; 10、股權轉讓協議的解除條款; 11、保密條款; 12、爭議解決方式; 13、 違約責任 ; 14、附則。 三、核心條款 1、知情條款 這類條款的名稱并不固定,有時也可以用受讓方申明的方式出現。它主要是用來保護轉讓方的權益。這主要是指: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在簽訂本協議時,受讓方已經對擬轉讓股權所屬的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重大合同、重大 訴訟 、對外 債權債務 、公司內部的管理規范及 公司章程 等信息已經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礎上自愿受讓有關股權。該條款的重要性在于說明股權轉讓是雙方(特別是受讓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事后受讓方以不知道公司某些重大事實為由主張轉讓方欺詐等,就是站不住腳的。筆者曾經辦理過的案件中注意到實踐中出現因為股權轉讓協議中欠缺這樣的條款導致爭議,給糾紛解決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煩。與知情條款相對應的是保護受讓方利益的陳述與保證條款。 2、優先權條款 公司其他股東對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是法定的權利,不能剝奪,不能回避。如果股權是轉讓給公司外部的非股東第三人,那么優先權條款就非常重要,關系到股權轉讓協議的有效問題。該條是指轉讓方有義務通過適當的程序向其他股東發送了股權轉讓的通知,將擬轉讓的股權數量、轉讓價格等條件、擬受讓的非股東第三人的情況、要求其它股東在30天內(或章程規定的時間)答復是否同意轉讓的意思、如同意轉讓,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意思、申明如既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且放棄優先購買權等這樣一些內容以書面方式通知到了所有其他股東。當其他股東并未行使相關的優先購買權時,股權才可向第三人轉讓。 3、轉讓標的條款 轉讓的標的應當明確是目標公司的股權。由于實踐中公司資產轉讓/項目轉讓和公司股權轉讓可能產生混淆和爭議,因此應當對此予以注意。如果是公司100%的股權轉讓,則公司全部資產也必然發生跟隨股權轉讓的情況。但在有的公司中,轉讓方股東實際控制著某項公司資產或公司的業務項目,而該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受讓方,表面上看是將其控制的資產或項目轉讓,但實際上這二者之間是有重要區別的。股權轉讓的情況下,公司的 債務 首先由公司自身資產來清償,但會影響受讓方的經濟權益,而同時受讓方也可以享受公司的收益分配權;而資產或項目轉讓的情況下,受讓人不需對 公司債務 承擔責任,但是資產或項目的轉讓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否則協議的效力就存在問題。所以轉讓標的條款在這樣的股權轉讓交易中需要特別注意。 4、價格的確定方式 價格的確定方式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雖然在幾乎所有的股權轉讓協議中,都必然會有轉讓價格條款,但實踐中股權的真實轉讓價格有可能與協議中所寫的價格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當雙方后來因種種原因發生爭議時,往往需要法院根據 證據 情況來判斷哪個價格是真實的價格,這就為雙方增添了不必要的不確定因素。價格的確定方式條款就是為了最大限度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據筆者的經驗,我們對價格的確定方式歸納了幾種方法:資產評估法,即根據資產評估報告按照公司資產在轉讓時的凈值為依據確定轉讓價格;溢價法,即將資產凈值考慮其將來的升值潛力,給予一定幅度的擴大,作為轉讓價格依據;綜合定價法,即當受讓方除了要向轉讓方支付現金轉讓款時,還要承擔特定的債務或其他義務,這樣的條件下股權轉讓價格就不光是一個確定的金額數字,而是綜合各項條件后確定的。當協議中詳細說明了這些價格的確定方法以后,將來發生爭議的可能性就大大減少了。 5、股權的內部登記 內部登記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確認投資者股東身份的主要依據。當受讓人出資受讓股權后,如果其姓名或名稱尚未記載于工商登記中,并不影響其股東的地位,只要在公司內部登記資料中進行了登記即可。內部登記主要是指:公司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出資證明等。 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對于股權變動的內部登記,應當予以約定,如果有一方違反約定義務使股權未能及時、正確等登記在內部文件中導致另一方損失,則應有相應法律后果。 6、風險轉移與追償 我們建議在 股權轉讓合同 中約定投資風險的轉移條款。即公司經營的利益分配和投資虧損的承擔,以及如果遭第三方起訴、查封財產、追究股東責任等情況下,以什么時間節點為轉讓人和受讓人權利義務轉移的標準。比如: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為準、以受讓方付清全部轉讓款和其他轉讓義務時為準、以辦理了公司內部股權變動登記為準、以工商登記為準等。這種約定只具有對內效力,可用于一旦發生投資風險,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償損失的問題。 7、違約責任 沒有違約責任的合同在法律約束力上是有重大欠缺的。我們建議,對于一項完備的股權轉讓協議來說, 違約責任條款 可以分成這樣幾個部分進行約定: 第一部分:陳述守約義務。 第二部分:違約賠償。如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所設定的義務,或所作陳述與保證有任何不實,導致另一方收到損害的,違約方應對守約方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范圍除了直接經濟損失外,還可以約定包括 訴訟費 、仲裁費、 律師 費、因請求賠償而發生的差旅費、調查費等。 第三部分:重大違約。特別指出協議中幾處關鍵的條款,如違反這些條款,視為重大違約。發生重大違約的,違約方除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承擔特定數額的 違約金 ,此外還可考慮守約方有權選擇單方 解除合同 等。 資產股權轉讓是如今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主要的幾種投資方式,比重也越來越大。擬制 資產股權轉讓協議 時,借鑒既有的成熟文件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能根據投資者的特殊需求和目標公司的具體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設計,則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也不能達到充分轉讓意愿、轉讓需求、避免交易風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