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材料是不合法(不合法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來源不合法的情形
下列證據是不合法的:
1、作證主體不合法的。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2、取證程序不合法的。如以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
3、表現形式不合法。
4、證據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應當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續才能成立的書證,還必須符合特定形式。
一、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當事人舉證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三、證據的關聯性規則是怎樣的
1、有關被告人的品格沒有關聯性,但存在某些例外。
2、被害人品格一般也不具有關聯性,但庭審中出于準確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之需,可以存在某些例外。
3、被告人的前科或先前的類似行為一般不具有關聯性,除非它構成被指控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
4、特定的訴訟行為。
5、特定的事實行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據來源不合法的情形
法律分析:①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②取證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脅、欺騙、引誘、收買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③內容不合法。即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虛假的、無證明力的事實材料,因對案件事實的查明毫無意義而為非法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包括哪些
非法證據的范圍具體包括,辦案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造出一些虛假的證據材料,濫用職權收集證據材料,或者律師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及執法機關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等都屬于非法證據,非法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一、非法證據的范圍具體包括哪些?
1、執法機關違反相關法定程序,制造出虛假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越權或者濫用職權,出示或者收集證據材料的;
3、律師或者委托人以非法手段制作、調查得到的證據;
4、執法機關對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取證材料進行調查后收集的其他證據。
二、非法證據排除流程是怎樣的?
1、程序啟動。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
程序啟動后,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
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
公訴人舉證后,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
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準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刑事案件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我國,行政刑事和民事訴訟活動都是圍繞證據審理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訴訟活動合法有效的證據才會被人民法院采納,比如在民事訴訟中,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有質證環節,刑事訴訟活動中,若嫌疑人認為相關的證據是非法的,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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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哪些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法律主觀:
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非法手段獲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4、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等等。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