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法律依據是什么(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是什么)
與醫療糾紛相關的法律法規
醫療糾紛處理規定有《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共有五章,分別為總則、醫療糾紛預防、醫療糾紛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該條例是為了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而制定的法規。
醫療糾紛起訴流程:
1、起訴:由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 的法院遞交 起訴書 ,交納起訴費,等待法院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2、受理:法院審核起訴材料,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通知應訴:法院經過審核,認為該案屬于自己 管轄 ,就會通知被告應訴。
4、 開庭審理 :受理后,審判人員會安排具體開庭時間。開庭后,原告、被告雙方到庭,依次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陳述最后意見等。
5、委托鑒定:如果在訴訟中需要對醫方是否存在 醫療過錯 或受傷人員的 傷殘 情況進行鑒定,申請人向法院遞交鑒定申請書,申請法院委托相關的機構進行鑒定,然后法院向相關 司法鑒定 機構送交委托鑒定函和需要的相關資料,等待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結論。
6、裁判:法院在調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各項 證據 進行認定,適用相關法律,作出裁判文書。
7、裁判文書的送達、上訴: 判決書 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內都可以提起上訴,上訴至上級人民法院。如果雙方在上訴期內均未提起上訴,則 一審 判決書生效。
綜上所述,如果賠償義務人未在判決生效后規定日期內支付款項,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
國家建立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范診療活動,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預防、減少醫療糾紛。
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可以采取協商、調解、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理。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發生重大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四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的法律處理有哪些
醫療糾紛處理規定有以下內容: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預防醫療糾紛的措施;
2、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和注意事項;
3、醫療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九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恪守職業道德。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的培訓,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十條
患者應當遵守醫療秩序和醫療機構有關就診、治療、檢查的規定,如實提供與病情有關的信息,配合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1、醫療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醫療糾紛應該采取自愿協商;
(2)人民調解;
(3)行政調解;
(4)提起訴訟等方式處理。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
二、醫院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有哪些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
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時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處理醫療糾紛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處理醫療糾紛相關的主要法律規定有:《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 國家建立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范診療活動,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預防、減少醫療糾紛。
在診療活動中,醫患雙方應當互相尊重,維護自身權益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立部門分工協作機制,督促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
財政、民政、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常識的宣傳,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風險;報道醫療糾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做到真實、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