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與工傷可以獲得雙賠償嗎(工傷可以獲得雙份賠償嗎)
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是否雙賠
法律分析:因為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工傷職工可以同時獲得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但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重復性賠償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不再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和侵權競合是否可以雙賠
法律主觀:
勞動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事故的,可以同時享受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是否能兼得
不能,一般來說, 職業病 病人、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 工傷 社會保險 外,仍依法享有民事求償權,可獲得雙重權利。 但是重復賠償范圍應僅限于預期損失(或利益)填補類的項目,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而對于直接損失,如 醫療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則不應重復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 訴訟 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 工傷認定 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 醫療費用 除外。
第三方侵權和工傷同時賠付嗎
工傷賠償和第三方賠償不沖突。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可以雙重獲得賠償的,不過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等費用不能雙重要求的。
一、勞動者的工傷如果是由第三人傷害造成的,受傷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損害賠償。具體分類如下:
1、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可以雙重獲得賠償的,不過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等費用不能雙重要求的。
2、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兩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項費用: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二、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的規定作如下調整: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工傷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兩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項費用: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侵權能否雙重賠償
法律分析: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受害人工傷的,工傷與侵權賠償可以兼得。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工傷和人身侵權是否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法律分析:可以。當事人的損害后果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同時符合工傷條件的,可以獲取雙重賠償。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只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