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賣掉的錢屬于共同財產嗎(婚前房產婚后賣掉錢歸誰)
婚前房產婚后賣出的錢離婚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一方出首付并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名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或者房產所有者婚前財產還貸的,離婚時該房屋賣掉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前買的房子,婚后賣掉,所得款怎么分配?
婚前個人的房屋,婚后賣掉,所得財產:
第一種情況,如果該房產是一方婚前全額出資,并且登記在一方的名下,那么該房產屬于登記者個人所有,即使婚后賣掉,所得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情況,如果該房產是一方婚前付的首付,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那么,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相應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種情況,如果該房產是一方婚前付的首付,但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那么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解釋三全文(2024新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婚后賣了,賣的錢屬于共同財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題主很有可能是在擔心,婚前買的房子如果婚后變賣,因為這個售房款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那么這個售房款是不是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此時應該分為兩大類情況進行分別討論。
情況一: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且該房屋登記在購房人名下,那么此時該售房款應當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應當將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房屋系在婚前購買,且該房屋系由購房人個人用自己婚前財產全款購買,因此該房屋應當屬于購房人一方的個人財產。雖然售房款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但該錢款來源系自購房人婚前的房產,根據財產轉化原則,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內變賣所取得的錢款,不因男女雙方是否存在夫妻關系、以及夫妻關系存在時間長短,在雙方沒有協議約定該款項歸誰所有的情況下,則該房屋應當房屋所有權人個人所有。
情況二: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且夫妻雙方結婚之后,以共同財產償還房屋貸款。在該種情形下,因為該房屋的首付款系由購房人一人支付,但因為夫妻雙方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房屋貸款,則作為非購房人的配偶一方,有權利主張要求房屋登記人對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對其進行補償。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明確離婚時房屋補償計算標準的通知》,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托時確定的時間為準,對房貸的計算標準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向各銀行查詢及通過互聯網查詢等方式了解。
當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為出售房屋時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一定要避免在房屋出售后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如果售房款直接打入出售人的工資卡內,或者其他存有夫妻共同財產的銀行卡中,那么很有可能會以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從而在離婚訴訟中主張自己權益的風險較大。因此這里建議,作為房屋的出售方盡量再重新置辦一張新的銀行卡,要求購房人將所有的售房款打入該行開立的銀行卡中,并且開銀行卡在婚內盡量不要再發生資金的轉出和轉入,以避免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