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醫療過錯鑒定機構)
醫療過錯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醫療過錯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對醫療事故概念做了重新界定:本條例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如何承擔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
法律分析:不構成重傷以上的醫療過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構成犯罪,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療損害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嗎
法律主觀:
醫療損害責任中沒有無過錯責任。醫療損害責任包括過錯責任和推定過錯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一、醫療損害責任有無過錯責任嗎
醫療損害責任中沒有無過錯責任。醫療損害責任包括過錯責任和推定過錯責任。
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過錯,無須受害人舉證加以證明,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分類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分類如下:
1.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后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2.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該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醫療糾紛的民事責任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醫療糾紛的民事責任認定方式如下: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主管醫師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提出的咨詢、意見和建議,應當耐心解釋、說明,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對患者就診療行為提出的疑問,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自查,并指定有關人員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溝通,如實說明情況。
醫療過錯醫院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律上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行政責任,對于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來辦法》 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