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請求權的內容有哪些(物權請求權的種類有哪些)
物權請求權包括哪些
有下列類型:一、債權的請求權。二、物權請求權。三、占有保護請求權。四、人格權和身分權上的請求權。五、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六、繼承權上的請求權。《民法總則》第194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法律分析: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物權請求權的內容有哪些
摘要: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者有被妨礙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那么物權請求權的內容有哪些呢?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區別又是什么?下面一起來了解下。物權請求權的內容有哪些
1、返還原物請求權
當物權歸屬不明或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專門國家機關提出請求,即為物權確認請求權。
2、排除妨害請求權
當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財產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請求不法站有人返還原物,或者請求法院責令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3、消除危險請求權
當他人的行為非法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時,物權人可以請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請求法院責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4、恢復原狀請求權
當物權的標的物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損壞時,如果能夠修復,物權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人加以修理以恢復物之原狀。
5、損害賠償請求權
當他人侵害物權的行為造成物權人之經濟損失時,物權人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也可以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
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區別
1、功能和目的不同
傳統的行使物權請求權的方式主要是請求返還原物、請求侵害排除和請求侵害防止,其目的在于排除物權受侵害的事實或者可能,恢復或者保障物權的圓滿狀態。
在物權保護中,行使侵權請求權就是要求加害人履行損害賠償之債,其目的是為了填補損失,即以貨幣方式恢復被損害物的價值狀態,彌補受害人所遭受價值損失。
一般而言,當物權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到侵害的可能時,首先應當適用物權請求權,以盡可能地恢復物權的完滿狀態。只有在遭受到的損害無法通過行使物權請求權予以恢復原狀,而使物遭受到價值貶損時,才可以行使侵權請求權,要求加害人給予損害賠償。
2、要求相對人承擔責任的要件不同
如果適用物權請求權,權利人要求侵害人返還財產、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恢復原狀,都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物權人行使物權請求權的前提是物權遭受到妨害或者有遭受妨害的可能,而不以造成財產損失為前提。
如果以侵權請求權替代物權請求權,按照侵權請求權的歸責原則要求權利人必須對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的問題舉證,實際上加重了物權人的舉證負擔,這對于保護物權極為不利。在物權的保護中,行使侵權請求權的前提是存在損害賠償之債。
3、適用訴訟時效不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136條的規定,侵權請求權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2年,對于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等侵權案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但是對于物權請求權則不能適用上述訴訟時效的規定。
4、費用承擔不同
在物權請求權中,由于通常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因而在一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就需要根據公平原則來分擔費用。
但在侵權責任中,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可能在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之后,再由受害人來負擔費用。
5、對物權保護的效力不同
物權請求權來源于物權,是物權效力的內容;侵權請求權的性質為債權,是債權的內容。由于物權請求權的效力優先于債權請求權,因此物權請求權應當優先于侵權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
法律分析:
物權包括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物權請求權也稱“物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民法典物權請求權包含哪些
物權請求權,又稱為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者有被妨礙的可能性時,物權人為恢復到原來狀態而讓對方當事人做一定行為或不做一定行為的權利。那么物權請求權包含哪些內容呢?下面將由我為您解答這一相關問題。
一、民法典物權請求權包含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二、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有什么區別
1、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欲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
3、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
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并不局限于物權人本身,因為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占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如租賃物的承租人對他人侵害租賃物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因此,這是一種對物訴訟。而債權性請求權的行使是以相對人為對象,且以權利人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損害者才可以侵害方為被告提起訴訟,故這是一種對人訴訟。
物權請求權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返還原物請求權。
當物權歸屬不明或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專門國家機關提出請求,即為物權確認請求權。
2、排除妨害請求權。
當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財產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請求不法站有人返還原物,或者請求法院責令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3、消除危險請求權。
當他人的行為非法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時,物權人可以請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請求法院責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4、恢復原狀請求權。
當物權的標的物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損壞時,如果能夠修復,物權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人加以修理以恢復物之原狀。
5、損害賠償請求權。
當他人侵害物權的行為造成物權人之經濟損失時,物權人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也可以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物權請求權包括哪些
物權請求權有廣義、狹義兩種含義。
狹義的物權請求權是指基于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也就是說,當物權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時,不問侵害人是否有過錯,有權請求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或防止侵害;
廣義的物權請求權除了基于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以外,還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護請求權。學者一般都是從狹義上理解物權請求權的,它是指權利人為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或者防止侵害的發生,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物權請求權是依附于物權的獨立請求權,其只能在物權受到侵害,或因他人行為導致物權人不能圓滿支配其物權的情形下才能成立。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以及恢復原狀請求權。
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民法典中物權請求權有哪些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物權請求權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對于這兩個請求權來說,如何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比較困難,只要物權處于還在被侵害的階段,那么物權請求權就一直存在,就難以確定物權的起始點,因此物權請求權是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一)返還原物請求權應就動產和不動產加以區別對待,在社會生活中,動產一般是以交付為所有權變更的手段,而不動產則需以變更登記為公示方法。如果動產被他人非法占有,即與物權人分離,隨著時間的推移,占有人很可能將其占有的物參與到社會交易過程中,此時如果允許物權人僅僅基于物權請求權就可以要求返還原物,很可能對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產生影響,導致其利益受損,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穩定;而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包括須登記的動產物權的變更、轉讓,一般需依法登記,不動產一經登記通常被認為具有較強的公示公信力,不動產登記簿作為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已經明確了權利的歸屬,無論經過多少時間,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產權人的姓名不會改變,第三人在與非法占有人交易時,也必將注意到這一問題,所以不動產被非法占有人交易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訴訟時效制度設置的目的之一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防止權利人怠于權利之上,因此,對于動產的返還請求權應適用我國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而不動產的如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則將與不動產登記制度自相矛盾,動搖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二)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物被他人以占有以外的其它非法方式妨害的,物權人可以行使這兩種請求權,實踐中,有的妨害是一次完成的,如非法占有他人通道,而有的妨害具有持續性,如持續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受損。根據妨害人實施的妨害行為與妨害狀態之間的關系,理論上將妨害行為分為一次性妨害和持續性妨害兩種類型。對第一種情況,妨害的行為雖已經完成,但妨害的狀態卻處于持續狀態;第二種類型本身妨害行為和狀態均處于持續狀態。應該說,妨害不論經過多少時間,法律都不認可其合法性,因此從性質上而言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且妨害行為或狀態的延續,決定了即使適用訴訟時效也無法計算起算點,訴訟時效的設置也就失去了現實意義。為此,確定物權請求權為時效客體的國家也不將這兩種請求權列入時效的適用范圍。,(三)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共有是指多個權利人對一物享有共同的所有權,特點是強調主體的復合性和客體的單一性,其本身并非所有權的特殊類型,而只是所有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除非有特殊約定權利人隨時可以提出對物的分割請求,從而以一己之力變更現存的所有權關系而無需對方的協助,因此從性質上來講屬于形成權。這種形成權雖然也以請求權來表述,但其本質并非請求權,所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不同類型的物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規定是不一樣的,故此,在實踐中,應當根據案件性的性質和具體的訴求來進行適用,類似于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請求權等類型的無權請求權均不適用訴訟時效。,債權請求權是指在物權受到侵害并發生財產損害時,物權人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它是請求權。其民事責任形式只要是賠償損失責任。,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兩種不同方法,二者的區別表現為以下四點;,(一)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欲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有過錯。,(二)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三)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四)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并不局限于物權人本身,因為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占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明白如何利用法律知識去維護自己的利益。更多時候采用法律手段,往往會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物權請求權
法律分析:物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享有物權,在物權受到傷害而擁有的維護物權安全的權利。物權請求權包括物權確認請求權、物權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二條:物權保護爭訟程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返還原物權請求權,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