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種類有哪些內容(刑事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屬于刑事責任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責任有以下刑事責任:
(1)要求承擔主刑的刑罰。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要求承擔附加刑的刑罰。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附加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刑事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為:
1、產生的原因不同;
2、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
3、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民事責任的承擔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刑事責任的承擔形式為科以刑事處罰;
4、追究責任的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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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刑事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主觀:
刑事責任的種類有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刑事責任種類包括哪些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 刑罰 ,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主刑分為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和 死刑 。附加刑分為 罰金 、 剝奪政治權利 、 沒收財產 。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 驅逐出境 。 《 刑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刑事責任有哪些
刑事責任有以下刑事責任:
(1)要求承擔主刑的刑罰。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 要求承擔附加刑的刑罰。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附加刑。
刑事責任包括兩類問題:一是犯罪;二是刑罰。
1.關于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基本要件,即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
(l)犯罪的客體。是指犯罪行為侵犯的、我國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體,不侵犯客體的犯罪是不存在的。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事實特征,包括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關系等。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不當為而為的積極行為,即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刑事責任是指什么
1、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刑和附加刑兩刑事責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主刑只能種。
2、 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分為罰金、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刑事責任形式有哪些
刑事責任形式有:主刑、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刑罰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和死刑。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刑罰,依照中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減刑的程序:
1、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2、刑罰執行部門完成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后,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后,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5、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并由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制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6、減刑、假釋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為宣告。
綜上所述,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刑事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
一、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刑罰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內的人身自由,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死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
二、附加刑
1、罰金。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2、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權利的一種刑罰方法。
3、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方法。
擴展資料:
刑事責任年齡
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種類包括哪些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管制。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一種相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 ,刑罰中最輕的一種。2、拘役。拘役是一種短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由法院根據刑法對犯罪情節與危害后果較輕的人判處的刑罰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為拘役所執行。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對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適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期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也即沒有期限的徒刑,是對罪行較重的人終身監禁的刑罰。5、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罪行特別嚴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處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的刑罰。6、死刑。對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判處剝奪生命的極刑;一般采取注射、電擊、槍斃的方法執行,家屬可以收尸。死刑的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