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規定公司章程可以約定的事項有哪些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的內容:
1、出資期限;
2、股東的具體權利;
3、對外投資擔保的具體規定和程序性事項和股東會的職權;
4、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制定時不設置一票否決權行嗎
有限公司能在章程中設置一票否決權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和住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等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章程應載明的事項有:(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對以分為必備事項和任意事項。必備事項是法律規定在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或稱絕對必要事項;任意事項是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記載的事項,包括公司有自主決定權的一些事項。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上述規定與公司章程的任意事項記載是相互銜接的,就是公司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的需要和法律授權,自行決定記載哪些必備事項之外的其他事項。 參加制定公司章程的各個股東,都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以正式確認公司章程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經營范圍;公司名稱和住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公司注冊資本;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哪些
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等;
2、股東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等;
3、公司權利機構,包括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等;
4、公司法定代表人;
5、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應遵循以下程序:
1、首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并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
2、其次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
3、第三由股東會對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制作股東會決議。關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股東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要與公司治理有機地結合
我國有限公司治理的模式大多由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構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過程中,要將三大機構與公司治理有機結合,以致發揮最大功效。如何做到有機結合,則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應規定明確、詳盡的股東會議事規則,使股東會的召集、表決、決議的制定、通過等系列問題有章可循。同時,應將股東、股東會的權利義務制定得詳盡并具有可操作性。
2、應規范董事會的運作。
(1)要明確董事會的權力范圍,尤其要使董事會和股東會之間權力配置明晰化;
(2)要規范董事任免規則、建立規范的董事資格,候選人推薦、評審、股東大會選舉、罷免等規則,同時明確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擔任;
(3)要建立健全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對董事會會議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數、議題的準備、表決方式、效力、代理、記錄、信息披露等內容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4)要強調董事勤勉義務,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還要強調其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禁止董事越權、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利用職務便利損害公司利益等。
3、應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不但要明確監事會、監事的權力、義務,還必須完善監事會構成及議事規則,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監事會行使權力的途徑及保障,使監事會能真正起到監督的作用。
四、盡可能地完善公司章程內容使之切實可行
由于法律規定往往過于原則,在實際運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公司章程自身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將這些原則性的規定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規范、科學的公司章程會使公司及股東有章可循,避免股東之間發生糾紛。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以免產生歧義。
1、法定記載事項必須予以載明。我國《公司法》第25條所規定的前十個方面的事項,都是公司得以設立和運營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項的遺漏,都會造成公司章程的無效,從而公司也就無法注冊登記。因此,在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時,要特別注意將章程規定的內容涵蓋所有必要記載事項。另外,關于這些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還必須做到合法、真實、明確,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違背。
2、任意記載事項必須合理合法。章程內容是股東之間的約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公司的章程應充分考慮公司自身情況,將可以考慮到的、易產生糾紛的情況規定清楚、詳細,對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具體的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