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續簽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續簽規定最新)
勞動合同到期后多久內續簽
一個月內。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顯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到期什么時候續簽
合同續簽最遲應該在合同期滿后的一個月內。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打算續簽合同的,提前在合同期滿前續簽合同也是可以,但是最遲不能超過繼續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即合同期滿后的一月內,否則要向勞動者支付不超過十一月的雙倍工資。勞動者聯系用人單位續簽合同后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是員工自己不想續簽勞動合同了;如果公司辭退員工的理由僅僅就是因為勞動合同到期了,那辭退員工的時候一樣是按照之前的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最多是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續訂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征求勞動者的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需要續訂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的一定期限內通知勞動者,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2、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人單位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后,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同樣,如果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勞動合同才能續訂;
3、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協議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
4、鑒證或者備案。經過鑒證或者備案的勞動合同續訂后,需要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或者備案的手續。
綜上所述,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且最遲應在合同期滿后的一個月內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多久內續簽
續簽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期滿時,都會涉及續簽的問題。勞動合同沒有提前續簽的規定,拖后的話不能超過一個月。如果勞動者給單位工作滿一年了,單位還不給簽勞動合同,那就屬于簽訂無固定的勞動合同。單位如果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話,那么勞動者工作多一年,單位就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
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的通知,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對方的要求。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并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3)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合同鑒證機構進行簽證,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是否續簽有什么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單位勞動合同到期了沒有續簽可以要求續簽嗎
是的,如果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續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沒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那么這份合同就會自動延續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終止或者續簽為止。如果其中一方想要終止合同,那么需要提前通知對方并按照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愿意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那么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勞動者想要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那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后一個月內續簽合法嗎
一般勞動合同到期以后,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之內續簽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合同到期一月后簽合法嗎
一般勞動合同到期以后,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之內續簽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到期續簽的,無需提前通知。到期后一個月內續簽都是可以的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你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續簽規定
1、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其實在勞動合同將要到期的時候就應該及時的續簽新的勞動合同,這樣才不影響雙方的正常工作,而在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后再續簽勞動合同的也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有存在違約行為的,那么另一方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提前多久續簽
合同到期提前一個月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提前時間:
1、勞動合同期滿時,都會涉及續簽的問題。勞動合同沒有提前續簽的規定,拖后的話不能超過一個月;
2、如果勞動者給單位工作滿一年了,單位還不給簽勞動合同,那就屬于簽訂無固定的勞動合同;
3、單位如果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話,那么勞動者工作多一年,單位就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
勞動合同續簽流程:
1、勞動合同續簽提前30天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它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天向對方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及時與對方協商,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7日內給出書面答復,一方接到另一方的通知,應該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復;
3、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比較大的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并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以及其它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5、公司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的1個月內辦理續簽手續;
6、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公司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并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續簽備案:
1、用人單位按規定填寫花名冊和勞動合同,簽署意見并加蓋行政公章,就業管理機構審核收存花名冊,查驗續簽人員有關資料,辦理續簽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2、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序,否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應當續簽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后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么勞動條件進行續簽。
4、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征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
5、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可以提前但是沒有進行法律規定,如果往后拖的話不能超過一個月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簽的勞動合同一年到期需要續簽嗎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期滿 ,除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同意的外,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 不能繼續履行 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其他情形,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但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 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法關于續簽合同的規定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2)自建立勞動關系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初次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