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下的債兒女有義務還嗎(父母欠下的債女兒有義務還嗎)
父母欠下的債務子女有義務償還嗎
法律主觀:
父母欠下的債務子女沒有義務償還,父母的債務應當由父母自行償還,子女不需要代替償還,但是如果父母去世,子女繼承了遺產的,則需要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父親欠錢還不起子女有義務償還嗎
法律主觀:
父親欠錢子女沒有義務償還。父親欠債無力償還,子女沒有義務償還。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父母將房產轉移給子女的,則可以讓子女清償債務。如果父母去世,子女繼承其遺產,則子女作為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老賴欠錢不還子女有義務償還嗎
老賴欠錢時子女未分家,如果無法證明老賴將財產轉移給了子女,則子女沒有替父母還債的義務。除非債務人死亡,其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此時子女有義務償還父母的債務。【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父親欠債兒子在法律上有義務還嗎
【法律分析】:要具體分析債的成因和種類。
如果是父母個人借的債,那不需要子女用自己的財產償還。如果是父母以家庭名義借的債,就要用家庭財產償還,子女個人財產除外。當父母去世,而又有遺產的,子女應在遺產繼承范圍內返還。
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么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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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欠債兒子在法律上有義務還嗎
父親的債務兒子是沒有義務償還的,我國的法律也沒有父債子償這種規定。因為父親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獨立個體,其能夠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別人沒有義務替其承擔,所以父親欠的債由其自己償還,兒子沒有償還的義務。
如果父親去世了,兒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的,此時兒子則需要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對父親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兒子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是如果兒子放棄繼承的,對父親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人繼承財產是需要負擔繼承財產份額范圍內的債務的,根據繼承方式不同,承擔的方式也不同。一、債務如何繼承
債務的繼承方式為,如果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則由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人繼承;如果沒有協議的,則由第一順位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順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繼承人需要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二、繼承人償還債務的原則
(一)限定繼承的原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二)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三)清償債務優于執行遺贈的原則。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只有在清償債務后,還有剩余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一、債的相對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債的相對性也就是合同的相對性。債權相對性與物權絕對性的區分,構成了近現代民法物權—債權體系發展完善的重要邏輯基礎。
它意味著,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或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具體來說,合同相對性應當包括以下具體規則: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訴訟。
2、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3、任何合同當事人未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不得為其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4、合同中的債務人應對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其履行合同債務的其他人在輔助履行義務中的過錯行為負責。
5、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合同債務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首先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償。
6、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7、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規定外,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債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仍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二、債務的定義
債務即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民法意義上的債與生活中的債的概念不同,即不僅指借貸關系,而是通過合同、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債的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承擔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在雙務契約中,則互為債權債務人。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債務所指向的對象稱為債的標的。債權人所享受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稱為債務。債權和債務是債的關系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相對應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脫離而單獨存在。債即債權和債務的總和。
因此,債的關系從債權人方面說,也可稱為債權關系;從債務人方面說,也可稱為債務關系;有時也可以合稱債權債務關系。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遺產分割時的義務】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父親欠債家里子女一起生活有義務還債嗎
子女沒有為父親還債的義務。
子女與父母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親的債就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其子女無關。即使在父親死亡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