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有免責事由嗎(無過錯責任有沒有免責事由)
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
法律主觀:
一、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 亦稱客觀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它是民法歸責原則中的一個特殊原則。主要含義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是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讓行為人對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 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的特點
1、法定的適用范圍:無 過錯責任原則 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范圍。民法通則規定的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
2、法定的免責事由: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1)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免責條件。但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
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須由生產者舉證證明。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按民法典的規定,只有一個免責條件,即損害結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3條規定了四個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免責條件:
一是不可抗力;
二是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
三是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
四是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此規定與民法典的規定并不相悖。農藥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污染、藥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并未另行規定免責條件。
其他如《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放射事故管理規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同樣未另行規定免責條件。
(3)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十分明確地指出:“承擔污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就是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遭受損失。現有法律法規并未將有無過錯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作為確定排污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4)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法典規定的免責事由有二:
一是受害人的過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飼養人責任,受害人的一般過錯,不減輕。
二是第三人的過錯。由第三人與飼養人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第三人承擔最終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 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情況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責任的事由,這種結論是由大陸法系的過錯責任決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別規定的場合,不可抗力是發生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就一般情況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當事人一般可以通過舉證不可抗力的發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無過錯責任和免責事由的關系
法律主觀:
過錯責任和 無過錯責任 的區別: 第一、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征,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第二、從最后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于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系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并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第三、從免責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并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并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第四、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于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這也歸根于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有學者把兩種責任最基本的區別歸納為兩點: 第一,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 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 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辟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補充。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無 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 侵權行為 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 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 第一,無 過錯責任 適用于損害后果的發生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所導致的場合; 第二,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并列的責任形式; 第三,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補償損失。 而在無責任情況下,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并不取決于他有無過錯而取決于他的行為和物件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而在合同領域只要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最終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論該行為的發生原因如何,行為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即法律已認定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有直接聯系。 第四、無過錯責任限制了一般免責事由的適用,在過錯責任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責事由,免除其對損害后果的責任,如不可抗力為過錯責任的一般免責事由,但在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內的法定免責事由的適用都受到限制; 第五,因果關系是決定責任的要件,在過錯責任的前提下,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取決于他有無過錯。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
一、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
無過錯責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權行為中,免責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要么是第三人的過錯要么是不可抗里。國家工作人員侵權的,不免責,合法侵權是補償責任,違法侵權是賠償責任。
(一)高度危險作業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二)環境污染的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并且進行了即使的補救措施,和污染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
(三)公共場所施工造成損害的免責事由:第三人的過錯或被害人的故意
(四)飼養動物傷人的免責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過錯
(五)雇傭關系中,雇工傷人或受傷,雇主的免責事由:第三人的過錯,雇工傷人行為與雇傭內容無關,雇工受傷,雇工自己的故意
(六)交通肇事,無過錯責任,即使沒有過錯,機動車也要承擔最多百分之十的責任
(七)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八)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免責事由:無因果關系因果關系
(九)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無因果關系
(十)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
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二)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無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將免責條款訂入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
3、免責條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4、免責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6、免除根本性違約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三、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具體情形如下:
(一)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二)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三)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五)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六)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等。關于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更多內容,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
一、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如何認定
1.無過錯責任適用于損害后果的發生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所導致的場合。在無過錯責任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這是適用該責任的前提,如果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就屬于過錯責任。
2.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并列的責任形式,當然并不意味著對等,從法制發展進程看,該責任又可稱為過錯責任的補充,是否承擔責任由法律特別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由于肯定了過錯責任是違約和侵權的一般和基本形式,為了防止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發生不必要的重疊,有的通過民事基本法確定了這種無過錯責任,有的通過判例加以規定,至于法律規定于何種場合下發生無過錯責任取決于法律基于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所作出的明確表態。
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補償損失。過錯責任的發生根據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或侵權人具有主觀過錯,因此要求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責任可以同時實現懲罰功能和補償功能。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于當事人并無過錯,懲罰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標,而只能保留其補償功能,在合同領域“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只在于合理分配不幸損害,而不在于懲罰不履行合同;因而它只具有補償作用而無懲罰作用”。
4.無過錯責任限制了一般免責事由的適用,在過錯責任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責事由,免除其對損害后果的責任,如不可抗力為過錯責任的一般免責事由,但在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內的法定免責事由的適用都受到限制。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因果關系是決定責任的要件,在過錯責任的前提下,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取決于他有無過錯,而在無責任情況下,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并不取決于他有無過錯而取決于他的行為和物件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而在合同領域只要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最終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論該行為的發生原因如何,行為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即法律已認定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有直接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