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給村委會合法嗎(土地流轉證明村委會)
村委會土地流轉合法嗎
村委會流轉土地是否合法要看情況。需要看村委會跟承包商有沒有簽訂相關協議,也就是土流合同協議,而協議上還要明確標注土地面積、四至范圍、流轉時間等,最后由村委會在合同在蓋章簽字,這種情況是合法的。但相反的沒有協議,也沒有任何的證明,只是口頭上說了下,這種土地流轉就是非法現象,就算是村委會的工作人員辦理的,后期被查到也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所以做事時候一定要考慮法律。村委會沒有權利流轉農村土地。但現實生活中,在進行土地流轉的時候,村委會是有主導地位的,掌握話語權土地流轉話語權。根據民法典規定,土地的所有形式只有兩種即:國家和集體擁有。也就意味著農村土地是集體享有所有權,土地流轉與否全由村民自己決定,而不是由村委會包辦。所以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村委會要注重村民的流轉意愿,而不是為了增加村里的財產性收入而利用自己的“權力”強迫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從而謀取自己的私人利益。 一、土地流轉的規定:
1、多元發展: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2、三權分離:結合農田基本建設,鼓勵農民采取互利互換方式,解決承包地塊細碎化問題。土地流轉不得搞強迫命令,確保不損害農民權益、不改變土地用途、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3、服務網絡:規范土地流轉程序,逐步健全縣鄉村三級服務網絡,強化信息溝通、政策咨詢、合同簽訂、價格評估等流轉服務。
4、法制建設: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深化國有農墾管理體制改革,擴大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穩步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示范試點。
二、農村土地流轉原則
1、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所有權不能變,承包權不能變,土地的使用方向不能變。
2、根據土地的級差,在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土地流轉承包價格,全額歸農戶所有。
3、具體操作上規范有序,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對土地流轉面積涉及多數農戶的,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以充分尊重農民的自主權;流轉雙方簽訂合同,明確流轉的形式、數量、年限、條件和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涉及承包土地田塊變動的,及時辦理承包權證變更手續。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農村土地流轉怎么合法
農村土地流轉的合法流程如下:
1、流轉雙方洽談磋商,認定流轉方式、流轉時間、流轉價格以及流轉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轉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同,由流轉雙方本人簽章。
3、流轉合同簽訂后,承包農戶應將簽字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分別報送土地發包方和所在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存檔。
4、土地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收到承包農戶遞交的書面流轉合同后,應當予以必要的審核,如有不妥應給予指正。如發現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應依法予以制止。
我和村民承包的土地沒有到期,村民毀約,在給村委會合作社高價流轉土地和法嗎?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受讓方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村民毀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土地流轉合法嗎?
農村土地流轉只能在本集體組織的成員間進行。如果要對外部人轉讓使用權,需要經過村民大會通過,并經鄉鎮政府批準,否則無效。也就是說,一切私下的轉讓合同都是無效的。
農村土地轉讓合同如何簽訂才合法,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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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土地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二、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價格低于市場價時,你是不能賣的,也是不能買的。另外,當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并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買家)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采取司法限制。
2、鑒于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除此之外,土地轉讓合同中也應該對這些問題進行說明,避免以后因此產生糾紛:
四、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這里就要清楚土地是否可以轉作它用,農田變魚塘、農田改廠房之類。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
五、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筑物不得轉讓。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