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的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虛假訴訟罪犯罪主體包括)
虛假訴訟罪構成要件
虛假訴訟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那么你知道虛假訴訟罪構成要件有什么嗎?下面跟一起來看看吧。一、虛假訴訟罪構成要件
1、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司法部門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使用捏造或編造虛假的事實,作為訴求和證據,提起訴訟;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該罪的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事實不實,仍然提起訴訟的。
二、虛假訴訟的類型
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另外,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三、虛假訴訟的防治措施
第一,檢察機關應當高度重視民事檢察工作,把虛假訴訟監督放在重要議程上來。民事檢察監督也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之一,尤其是民事訴訟案件的體量極大。對一年幾百萬件的民事訴訟案件,不可能每一件都能保證沒有錯誤。最典型的是虛假訴訟案件,如果當事人雙方串通好,起訴、應訴、提供證據、自認、達成調解協議,法官很難發現破綻,可能使具有惡意的雙方當事人實現虛假訴訟的目的。加強民事檢察監督工作,高度重視虛假訴訟監督,檢察機關就能夠發揮好自己的監督職能,發現虛假訴訟線索,固定虛假訴訟的證據,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糾正虛假訴訟的后果,實現民事訴訟的正義和公平,挽回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損失。檢察機關要把民事訴訟檢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強領導,擺正位置,讓虛假訴訟監督發揮更好的作用。
第二,檢察機關內部密切配合,對虛假訴訟監督形成聯動機制。檢察機關是一個整體,盡管各部門有分工,但是職責目標是一致的。在五個指導性案例中都可以看出,檢察機關內部的各部門密切合作,形成聯動機制,才能夠在實現虛假訴訟監督職能中發揮作用。密切配合、多方聯動,不僅在偵查、批捕、起訴等刑事法律監督中能夠發現虛假訴訟的線索,而且這些檢察職能正是民事檢察的弱項。檢察機關內部形成合力,共同發揮作用,開展虛假訴訟監督工作,就會有更好的基礎和更強大的力量,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三,搞好虛假訴訟監督工作必須與法院審判機構和法官密切合作。民事審判負責對民事爭議案件的裁判,民事檢察監督特別是虛假訴訟監督是發現民事審判存在問題并且提出監督意見的重要途徑。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這兩項法律工作是互補的,應當密切配合。同時,法院的審判案件多,人員少,偶爾出錯在所難免,就會讓虛假訴訟案件漏網。民事檢察部門加強對虛假訴訟的監督,就能夠拾遺補闕,填補適用法律的漏洞,保證對民事訴訟案件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公正。在虛假訴訟監督中,除了要靠事實說話,還要更好地與審判機構和審判人員做好溝通,實現工作職能上的互補,共同發揮好法律職能作用,維護公平和正義。
第四,要配備足夠的、強有力的民事檢察干部隊伍。民事檢察工作已經開展三十多年,已經有了相當的民事檢察力量。不過,按照實際工作開展的要求顯然還是不夠的,與全面開展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尤其是虛假訴訟監督工作,仍然有較大缺口。以筆者所見,民事檢察隊伍要適應實際發展的需要,首先要有足夠數量的干部,不能使虛假訴訟監督工作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其次,民事檢察干部隊伍要有高度的政治素質,有鮮明的政治立場,充分認識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做好民事檢察工作特別是虛假訴訟監督工作的信心和決定。再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民事檢察隊伍要有良好的、適應工作需求的專業素質。無論是傳統的民事檢察監督工作,還是虛假訴訟監督,都需要相當高的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專業素質,有較強的發現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的能力,有能夠識別虛假訴訟的專業技能,才能夠做好虛假訴訟監督工作。做不到這一點,不能成為精通民事檢察業務的檢察官,就很難發現問題。應當采取措施,盡快補足缺口,才能夠讓民事檢察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出來。
第五,對虛假訴訟受害人無法挽回的損失,幫助其提起侵權訴訟進行維權。虛假訴訟是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救濟被侵權人的損失。在虛假訴訟監督中,通過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法院通過再審以及其他程序糾正錯誤裁判,使虛假訴訟受害人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的,自當別論。如果通過這些程序仍然無法挽回被侵權人的損失,檢察機關應當向受害人釋明虛假訴訟的性質及通過訴訟挽回損失的方法。對通過起訴追究虛假訴訟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時,檢察機關可以依照職權支持起訴,幫助被侵權人追究虛假訴訟行為人的賠償責任,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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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如何報案
虛假訴訟罪報案方式有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發現虛假訴訟罪時,最直接的報案方式是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報案。報案人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報案材料,請求法院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報案人也可以同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向受理案件的法院了解案件事實。虛假訴訟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故意,一般是直接故意,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司法機關秩序及他人權益,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原、被告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其他親密關系、訴訟事實及理由明顯不合理,證據明顯偽造,參與或者旁聽庭審確認庭審情況。虛假訴訟案件的最終目的是逃避債務、轉移資產,此類案件普遍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很快便達成和解,執行財產等都屬于虛假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哪些案件容易高發虛假訴訟
如下案件容易高發虛假訴訟:
1、民間借貸案件;
2、被告為資不抵債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其財產已經進入法院執行拍賣程序;
3、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4、政府規劃拆遷區范圍內的公民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買賣等案件;
5、提起離婚訴訟前的一個時期,夫或妻一方經法院裁決債務案件異乎尋常多的離婚案件;
6、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虛假訴訟罪由哪里偵查
虛假訴訟罪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的。在認定犯罪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行為方式,一般情況下,行為人捏造事實,偽造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欺騙司法機關。此外,虛假訴訟罪可以采取隱瞞真相的方式實施。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隱瞞事實,欺騙法院提起虛假訴訟,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二個問題是發生的領域,虛假訴訟罪中的訴訟僅限于民事訴訟,行為人向仲裁機構提起虛假仲裁的行為不適用本罪的規定。這里的民事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起訴、立案、聽證、審判、審判監督和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虛假訴訟的主體是什么?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 公司的董事 、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 國家工作人員 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 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于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 股份制公司 、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職務侵占罪 作品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