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有沒有權利選擇物業(業主沒有和物業簽合同)
業主有權利換掉物業嗎
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業主可以共同決定,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不再續訂物業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提前解聘物業公司,但須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公司。
業主有權查看物業委托合同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要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所以業主是有權查看物業服務合同的,并且監督物業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未簽物業合同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未簽物業合同,業主也要交物業費
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所以只要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業主就應該交物業費。
退一步講,即使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
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已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一般情況下也要交納物業費。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小區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嗎
法律分析:業主有權更換物業。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小區業主有權利換物業嗎
法律主觀:
小區業主的權利包括:住宅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公用地方及公用設施使用權、小區的各項公約的投票權等。小區業主的義務包括:遵守管理規則;遵守物業管理區規章制度;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等。《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 業主委員會 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 物業服務費 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可以要求換物業嗎
業主是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去更換物業的,不過必須要通過業主委員會作出判定才行,而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大會來決定事項。
【法律分析】
業主是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去更換物業的,不過必須要通過業主委員會作出判定才行,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大會來決定事項。先集合全部業主召開會議,再報告物業管理的相關情況,然后代表業主和選定的物業企業簽訂合同即可。首先,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管理事宜進行投票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更換物業公司。其次,由業委會負責物業管理招標事宜,擬定管理要求和費用標準,做標書。然后,聯系物業公司或房屋主管部門進行公開物業招標。最后,由業主聯合組建評標小組,可以外請物業專家做參考意見,請房屋主管部門領導參加以示公允。物業管理小區(大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5人以上聯名可向該小區(大廈)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下同)書面提出申請,填報《首屆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小組成立申請表》,成立首屆業主委員會:(一)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二)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作出書面批復意見,指導小區(大廈)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以下簡稱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經批復成立后,應告知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在15日內將其掌握的全體業主名單、聯系地址及其聯系電話等材料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收到有關材料后5日內將上述資料交予籌備小組?;I備小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擬好《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并在小區(大廈)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布,征求業主意見?;I備小組將《業主委員會政策法規宣傳資料》在宣傳欄內公布并發放給業主。籌備小組組織各樓宇業主通過自薦或推薦方式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I備小組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票格式樣本、業主大會議程向業主張貼公布,同時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書面送達全體業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有權要求換物業嗎?
法律分析:業主有權要求換物業。業主可以共同決定,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不再續訂物業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提前解聘物業公司,但須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公司。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物業管理中業主享有哪些權利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嗎?
一、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嗎
1、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管理事宜進行投票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更換物業公司;
2、由業委會負責物業管理招標事宜,擬定管理要求和費用標準,做標書;
3、聯系物業公司或房屋主管部門進行公開物業招標;
4、由業主聯合組建評標小組,可以外請物業專家做參考意見,請房屋主管部門領導參加以示公允;
5、評標,并選出中標的物業公司;
6、由業委會向業主大會做招投標報告,并出示評標過程及最終結果,業主大會對業委會的結果進行投票表決;
7、表決通過,由業委會同物業公司簽署物業管理協議,安排新老物業交接手續,新物業進場。
二、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