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幾日告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內提前多久提離職
法律分析: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否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知道的別瞎說
法律主觀:
勞動法規賦予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下單方解除權,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履行 期間,不需要特定的事實發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可以解除合同 。 告知用人 單位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即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其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 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無需 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應在解除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不但應當結清工資,而且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幾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了解、選擇的過程,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階段。在這個階段,雙方都有權利解除合同,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定和程序。
對于勞動者來說,如果在試用期內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這一規定既保障了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也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時間進行工作交接和人員調整。提前三天通知的規定是一種合理的平衡,既不會讓勞動者承擔過重的責任,也不會給用人單位帶來過大的損失。
例如,小王在一家互聯網公司工作,試用期為一個月。在試用期的第20天,他發現自己不適應這份工作,于是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規定,他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這樣,公司就有時間進行工作交接和尋找新的員工,而小王也可以在三天后正式離職,雙方都能減少損失。
總的來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是合理的,它既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也考慮到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這一規定有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也有利于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
試用期內如果辭職需要提前幾天申請
3天。
1、試用期被辭退也有賠償。勞動法也明確寫了,試用期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賠償員工半個月以上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2、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時,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以證明確在3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
3、盡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
急!!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是指3個工作日還是3個自然日?新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該如何確定?
三個自然日,如無特別說明為工作日,均是指自然日,但是需要從通知送達之日開始計算。該法律規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并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用人單位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提前三十日(試用期無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者在試用期想辭掉工作應提前幾天通知單位?
現實困惑
2012年9月,小張應聘到一家外貿公司做銷售業務員,入職前,公司告知試用期是三個月,在試用期內表現合格如期轉正。眾所周知,銷售業務的業績需要員工到外邊聯系客戶,四處奔波,經常與不同的人打交道。工作一個月后,小張感覺到身心俱疲,沒有了工作的熱情,整天游走于各個寫字樓,而且大多數是碰壁的情況,困難多于成就,于是,小張決定馬上辭職換新工作。2012年10月12日,小張向人事部的工作人員說明了自己工作的感受,告知不能勝任此工作,第二天不會再來上班了。人事部告知小張,第二天還應該繼續上班,三天后才能離職,小張覺得在試用期沒必要走這樣的程序。那么,勞動者在試用期想辭掉工作應提前幾天通知單位?
律師答疑
本案中,該公司規定新入職的員工的試用期是三個月,小張工作一個月后因不能勝任業務銷售的工作決定辭職,這是在試用期內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該公司的做法是正確的,小張要求第二天就離職是錯誤的。即使小張覺得自己是在試用期的員工,對公司價值不大,但是小張離職必定使公司產生人員的調動,所以三天是公司合理進行人員安排的時間,小張應予以配合。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離職意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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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法理薈萃
勞動者辭職應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對于在試用期的員工應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辭職意向。
該如何提出辭職,我還在試用期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或不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