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過訴訟時效的離婚協議(撤銷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
離婚協議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已過一年追溯期的怎么辦
已經無法再要求重新協議。
通常情況下,男女雙方離婚時,或由離婚協議或由法院判決,已經將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清楚,但也有些特殊情況,比如離婚時一方不知道而實際存在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都知道存在而未分割的共同財產等,這些情況下財產如何去分割,多久不要求分割會失去要求分割的權利,下面分具體情況說明:
一、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三、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離婚后要求分割的。這種情況比較復雜,也存在爭議,有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時知道財產存在而不要求分割,視為放棄要求分割的權利,財產所有權歸實際占有人,對方無權再要求分割;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法律規定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在離婚后兩年內沒要求分割的,已經喪失了勝訴權,
第三種觀點認為,共同財產屬于雙方的權利,如果沒有明確放棄,一直有效,一直可以要求分割,不應有時間限制。法律對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于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如雙方婚后購買一處房產,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對房產分割,房產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離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時效的限制。如房產已經被男方賣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賣出房產后的房款,但對要求分割房款的請求權只能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男方賣出房產后兩年內行使,否則喪失勝訴權。
協議離婚時答應付給對方的補償金沒有按時付,過期再付的,離婚協議是否還有效?
只要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雙方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就是有效的,不會因為一方未履行相應的義務而失效。守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協議義務。
你要想把房子過戶到你個人名下的話,應該是履行之前的離婚協議內容,給對方支付補償,否則對方不會配合你去辦理過戶手續。
從協議約定的支付時間看,截止到現在確實是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了,但對方只是失去了勝訴的權利,這不影響雙方繼續履行。就是說你要給她的話,法律不干涉。
像這種情況,建議再溝通一下,確定好之后把約定的補償支付給對方,要求對方配合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也可以先給一部分,待辦理完過戶手續再支付剩余部分,如果你擔心支付全部補償之后對方不配合辦理過戶的話,也可以補充約定一下違約責任,將對方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約定一下。
訴訟離婚時的欠款時效是多長時間
離婚協議上的欠款時效是只要協議內容合法就是永久的,但是訴訟時效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超過了訴訟保護時效,人民法院不會保護其訴訟時效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