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血親可以結婚(擬制血親可以結婚嗎)
男女屬于擬制血親的能結婚嗎
擬制血親結婚,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不適宜結婚。
擬制血親主要指養父母子女。因為養父母和養子女,繼父母和繼子女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生父母子女相同。養兄弟姐妹也屬于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能結婚嗎
能。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沒有明確規定。但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但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就可以。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
因繼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關系是姻親,因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實際上是因為繼父母婚姻造成的親戚關系,不算擬制血親。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擬制血親兄妹能結婚嗎?
擬制血親兄妹能結婚。相關法律只規定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擬制血親兄妹雖然名義上以兄妹相稱,但實際上沒有任何血緣關系,那么只要當事人沒有法律規定的其他禁止結婚的情況,兩人完全可以自愿登記結婚,工作人員也應為兩人辦理結婚登記。
綜上所述,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擬制血親結婚,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不適宜結婚。
擬制血親主要指養父母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擬制血親之間能結婚嗎
法律主觀:
擬制血親之間不一定能結婚,雖然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規定,但是如果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的也不可以結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擬制血親可以結婚
法律主觀:
擬制血親是否可以結婚需要依據其法律擬制后的血親是否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關系而定,如果屬于這個范圍的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一般不能夠結婚,除非其擬制的血親關系解除。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擬制血親能結婚嗎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民法典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間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一、領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男方必須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必須年滿二十周歲;
3、沒有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領結婚證的程序:
1、申請。雙方當事人至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2、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擬制血親兄妹能結婚嗎
擬制血親結婚,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不適宜結婚。
擬制血親主要指養父母子女。因為養父母和養子女,繼父母和繼子女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生父母子女相同。養兄弟姐妹也屬于擬制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