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違建可不拆的依據(三種違建可不拆)
哪三種違建可不拆并且有相關依據?
一、三種違建可不拆有依據
1、部分拆除影響建筑物、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整體拆除影響相鄰建筑物、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的;
2、現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
3、拆除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如何界定違章建筑
1、法律依據是關鍵
要界定一棟房子是否違章,必須要找到確鑿的證據。也就是在沒有找到可以證明這棟房子違章的法律依據之前,就不能將它鑒定為違章建筑。需要注意的是,這里說的法律法規是根據建造時期的相關規定,而不是現有的。舉個簡單的例子,天安門直到現在也沒有房產登記證,我們總不能說天安門也是違規建造的吧。
2、是否違章必須由法律授權的機關界定
有這么一個情況,有少數地方在拆遷公司申請裁決的時候,法院直接判定拆除并不予賠償,這肯定是不行的。要知道,界定一棟建筑是否違章,必須由法律授權的機關說的算。比如,規劃機關是在1974年成立的,在此之前的建筑是沒有所謂的規劃許可證的,所以我們一定要把握好這一條,需要經由有授權的機關找到相關證據才行。
三、對違章建筑一定要依法嚴格處理
只是界定一棟房子是否違建是遠遠不夠的,應該要依法嚴格處理才行。舉個最近的例子,白云機場之所以從市區遷到花都,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禁空沒有控制好,周圍很多依法建起的高樓,飛機下降的時候是非常危險的。根據民用航空法的相關規定,在機場周圍的所有超高建筑都算是違法建筑,應該給予嚴格處理,才能使物的利用更大化。
編輯總結:界定一棟建筑是否違章,應該由法律授權的機關說的算,然后再根據相關的法律條例嚴格處理。以上關于三種違建不可拆的情況就介紹到這里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歡迎關注齊家網。
三種違建可不拆
農村三種違建可不拆包括:
1、雖然在農村有些農戶擁有多處宅基地及住宅,但宅基地的總面積并沒有超過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這類宅基地的房屋無需拆除,宅基地也不會被收回;
2、遺留原因所導致的違法建筑大量客觀存在,不需要拆除;
3、已被劃入當地征收拆遷范圍的房屋,即使在后來又被認定違建了,這時候則不能進行違建拆除處理了,是不允許的。
違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等、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等特點,并且很多違章建筑還隱匿在合法建筑里面。違法建筑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壞了城市風貌,并制約城市健康發展和城鄉規劃執行,也影響了城市的未來發展。 國家規定,違章建筑不僅要被拆除,違建當事人還要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
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筑。
違章建筑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筑建筑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
農村三種違建可不拆除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農村三種違建可不拆依據是: 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種情形下,違法建筑可不拆除。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 征地 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 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哪三種違建可不拆有依據
法律分析:三種違建可不拆依據:1、不影響他人生活的小范圍違建。2、未經批準占用的集體用地建造房子,經過半數村民同意。3、農民唯一的住宅。在農村除了以上的三種違建情況的房子不需要被拆除外,其余的違建房子都會被相關部門責令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三種違建可不拆有依據
三種可不拆的違建有:
1、拆除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不拆;
2、現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可不拆;
3、部分拆除影響建筑物、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整體拆除影響相鄰建筑物、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的可不拆。
即已被劃入當地征收拆遷范圍的房屋,違建認定、處置依法應于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進行。一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公告,再將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建進而威脅實施行政強拆,屬典型的行政目的不當的變相逼遷行徑,是打著拆違旗號所實施的侵害被征收人合法補償權益的做法,這是為征收法規所不容的。事實上,一旦涉案建筑被列入了征收項目區域,對其所進行的“限期拆除”往往很難經受得起法律的嚴格檢驗。
違章建筑認定的條件:
1、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總體規劃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2、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續或通過非法手段獲得土地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3、城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或未按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4、農用地上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5、全面實施農房建設規劃報建制度以后,即以后未經批準擅自在宅基地及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6、不符合“一戶一宅”情況的;
7、生態保護紅線區以及公路、河道控制范圍內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8、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有: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