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證的義務有哪些
作證義務必須履行嗎
法律分析:
身為證人有如實提供情況責任和義務,依法作證是公民義務。證人需要履行的義務有:1、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3、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不是必須要出庭作證,但是如果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一、權利:
1、安全保障權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充分陳述權
人民檢察院必須保證證人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3、核對筆錄權
詢問證人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證件知悉權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5、侵權控告權
證人對于偵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二、義務:
1、作證的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作證的義務
證人應當客觀、如實地提供證據,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誣告陷害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
證人的義務
證人的作證義務具體包括如實作證、出庭接受詢問和質證以及遵守法庭秩序等的義務。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證人都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的,若是刑事案件的證人無故不到庭作證,那么有可能會被判處刑事處罰。
一、證人的作證義務具體有哪些?
1、有作證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
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
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2、如實作證
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
證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應當按期出庭作證。在法庭上,證人應當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各方的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證人對司法機關所詢問的情況以及所陳述的內容,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二、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
證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和參與訴訟的權利。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證人,司法機關應當為其提供翻譯。對于某些聾、啞的證人,應當允許他們采用聾、啞手勢提供證言。在聾、啞的證人作證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到場進行翻譯。
2、陳述權
證人享有不受威脅地充分陳述的權利。如果經過回憶,還可以補充陳述或修正原先的證言。
3、控告權
對于司法人員的侵權行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4、人身自由權
證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如果證人由于作證而受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誹謗及打擊、報復的,有要求對行為人予以制裁的權利。
5、要求保密權
刑事案件的報案人或舉報人,有權要求對其姓名和報案、舉報的行為保守秘密。
6、請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權利
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證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4)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7、請求補償費用的權利
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由誰來承擔,針對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規定又有所不同。
(1)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同時對于耽誤工作的,又有規定: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證人出庭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對于刑事案件的證人來說,司法機關需要采取合適的方式保護證人及其家屬的安全。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開銷,一般是由案件的敗訴方支付,或者是由國家財政補貼。
證人如實作證義務告知
法律分析:如實告知是證人作證的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當客觀、如實的提供證據,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誣告陷害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作證的義務
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除去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都有作證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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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有沒有作證的義務
法律分析:有作證的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如實作證,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證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應當按期出庭作證。在法庭上,證人應當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各方的質證。4、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5、保守秘密,證人對司法機關所詢問的情況以及所陳述的內容,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作證的權利與義務
法律主觀:
證人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
3.因作證而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
5.如實作證的義務;
6.如實回答審判人員提出的問題;
7.遵守法庭秩序。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作為民事訴訟證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作為民事訴訟證人的權利
(1)證人作證受國家法律保護。證人出庭作證,國家有義務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如證人因作證受到打擊報復,有權提出控告,受到司法保護。
(2)證人有權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如不通曉當地的語言文字的,可要求法院提供翻譯;對于聾啞盲人,他們可以用啞語、書面語、手勢進行陳述;
(3)對于自己的陳述,證人有權申請補充或更正。證人發現記錄與自己的表述不一致時,可申請更正。
二、作為民事訴訟證人的義務
(1)證人必須按時出庭作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2)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一般而言,證人應該以口頭方式就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作出陳述,陳述必須屬實,不能夸大也不能縮小,陳述應該是針對事實,而不是就事實進行分析、評價、推理。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這說明證人以口頭陳述為原則,以提出書面證言為例外。只有在確實有困難不能出庭(如住院治療行動不便時),經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才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3)證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
(4)證人故意作偽證的,應負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證人作證義務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準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3、證人出庭后、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公民作證的義務
法律分析:每個公民都有自身的權利與義務,那當你需要為別人作證是,公民是有作證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此為構成公民作證義務的法律基礎。故知道案情之人依法作證為強制性義務,也可以稱之為普遍作證義務。律師如果作為知道案件情況的之人,依文義解釋的法律方法,依法當然負有作證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