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么是承攬合同(法律規定未成年的年齡是)
承包和承攬在法律上有什么區別嗎?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輔助工作轉交】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建設工程施工類型的合同,一般情況下很容易發生一些糾紛,尤其是涉及到標的額度比較大的,一旦發生了糾紛,那么很多人就會選擇起訴,需要提醒大家注意,起訴有訴訟時效,規定是三年。,(一)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二)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三)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四)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所以說,承攬合同糾紛是否屬于民事或者商事合同,主要是看當事人與對方所簽訂的合同種類來決定的,民事合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商事合同是以盈利為目的。當事人與對方發生合同糾紛,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工程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以下幾種:,(一)標的質量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二)標的數量的責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三)包裝定作物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四)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標的的責任,1、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總額計算,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10%至30%或酬金總額20%至60%的違約金。,3、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4、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受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什么叫承攬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一、承攬人職責
1、按約定完成工作
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并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對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并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二、定作人職責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合同法規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支付報酬
定做人需支付的報酬和材料等費用的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依通常標準支付
3、協助義務
為使承攬人及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應依約定及按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助承攬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有權順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圖紙等拒絕補正時有合同解除權
4、驗收并受領工作成果
對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及時檢驗,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接受該工作成果,超過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負受領遲延責任
擴展資料:
承攬合同注意事項
1、合同形式的選擇
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報酬條款的訂立報酬條款
報酬支付的方式、時間對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影響甚巨,付款時間越晚越符合其利益,可借此約束箝制承攬人,進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甚至要求獲得后續服務
3、提交期限問題
在約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時應注意計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
4、提前或延期提交問題
合同中應規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攬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承攬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承攬法律關系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務。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__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__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__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__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__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__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__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民法通則
法律主觀: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依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承攬合同是一方完成工作任務、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主體是承攬人和定作人,承攬的內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等工作。
法律客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根據其性質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等。除前述所列的適用范圍外,還適用于裝配、出版、包裝、裝潢、印染、復制物品、化驗、翻譯、專業航空等合同。
承攬合同法律規定
合同一詞對于我們來說都并不陌生,那么我們對于合同的種類有些什么呢?我們可能很多人都并不是特別了解。那么現在我們來說說關于承攬合同的相關知識。那么以下就是我為您編寫的有關于“承攬合同法律規定”的相關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民法典》關于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輔助工作轉交】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定作人協助義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定作人監督檢驗】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承攬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時的違約責任】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期限】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時承攬人權利】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保管義務】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承攬人保密義務】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人連帶責任】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合同的五種判斷標準
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
承攬人應當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這是他的主要義務。而定作人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要取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承攬合同要完成一定工作,為完成這一工作,承攬人就必須提供一定的勞務,故而也屬提供勞務的合同。但是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并非僅僅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提供勞務的過程,而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攬人僅僅是付出了勞務,但是并未完成約定的工作成果,則不能認為是完成了作為承攬人應負的義務。也可以說承攬人的完成工作這一義務,包括承攬人付出勞務及將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這兩部分。只有將承攬人的勞務與其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實現承攬合同的目的。承攬人僅提供勞務而無結果的,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
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的承攬合同,一般是定作人基于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的信任才達成的,只有承攬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也可以說,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注重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不是任何人的同類工作成果都能滿足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將其主要義務交由其他人來完成,屬于債務之不履行行為,應負違約責任。當然,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攬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協助,而只是說在某一承攬任務的完成過程中,承攬人應以其自己的(所有或占有的)設備、技術等,對這一任務的完成起主導作用。比如,承攬人為企業主的,他指揮雇員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的,盡管他自己不一定親自動手,但也應認為是履行了獨立完成工作的義務。
三、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對定作物特定性的要求,其實也是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分不開的。因為承攬合同一般并無固定的內容和形式,多數情況下屬于個別商訂的合同。因此,定作人往往正是出于對承攬人的特殊能力、條件的信任,才要求承攬人為其完成工作。那么定作人對承攬人提出的要求,也就不是按照同類標的物的同樣標準來確定的。因此,無論這種定作物的最終成果以何種形式體現,它都必須具備特定性,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別要求,否則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承攬人交付不合格的工作成果的,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
四、承攬人在工作期間對定作物承擔一定的風險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等完成工作,完全屬于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一般來說,在向定作人交付標的物之前,合同的風險是與定作人沒有關系的。但承攬人所應承擔的風險應只是自己所付出的勞務,而不應包括材料和工作成果。因為風險負擔應依所有人主義確定。而按照《民法典》第785條的規定,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承攬完成的工作成果尚未交付給定作人時,若發生風險或責任應由承攬人負擔。這與一般認為的風險由所有人負擔的觀念不符合。比如,如雖其定作物由承攬人占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定作物材料滅失的,承攬人也須為此承擔風險。
五、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才能成立,而且在有些情況下無須定作人提供材料,因此也就不可能要求承攬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同時,承攬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承攬人要付出自己的勞動,將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加工等,而定作人取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要向承攬人支付約定的報酬。因此,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合同都是有償的,如果定作人不需支付報酬的,則不屬于承攬合同,而應屬于以勞務為內容的贈與合同;而承攬合同之所以稱為承攬,是與承攬人的工作分不開的,承攬人不以工作為代價就根本不可能產生承攬合同的問題。既然承攬人有完成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義務,定作人負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則承攬合同也是一種雙務合同。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并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范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筑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