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的給付多少賠償(被公司辭退,依據勞動法怎么賠償的)
被辭退公司應該補償多少
公司是否賠償被辭退員工要看具體情況。 賠償標準如下:
1、若員工存在過錯的,則可以不賠償;
2、若員工不存在過錯的,則按員工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
3、非正當理由辭退:
員工在工作的時候,都要簽訂勞動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里面的內容必定是雙項的。在員工沒有任何違規法律規定行為的情況下,開除就意味著違反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勞動法進行賠償。正常情況下是按照工作年限進行,一年就是一個月工資,未滿一年超過六個月按照一月計算,未超過六個月按照半月計算。如果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則按照三倍標準支付,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4、特殊理由辭退:
一般情況下有三種辭退理由,一是正當理由辭退,不用任何賠償需提前告知;二是非正當理由辭退,按照月工資標準賠償;三是特殊理由辭退,可以選擇賠償或者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中的特殊理由,主要包括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無法勝任工作,而公司也無法安排其他工作;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勞動者能力不足,經培訓或調崗仍無法改變。這個時候可以提前一個月告知,或者直接給一個月工資賠償。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支付條件: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綜上所述,從理論上來說,被公司辭退產生糾紛屬于勞動爭議,而勞動爭議屬于民事訴訟范圍。那么按照法律要求,必須自己主動提出上訴,才有可能得到賠償。如果自己不提的話,公司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另外,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我們申請將會被拒絕。一旦發現自己權益受損,一定要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做2個月被公司辭退有賠償嗎
做2個月被公司辭退有無賠償具體分析情況如下:
1、合法辭退的,給予經濟補償金,一般為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代通知金;
2、違法辭退的,給予經濟賠償金,一般為兩倍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重大過失或過錯的,可以不給予賠償。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被公司開除員工賠償有多少
被公司開除員工賠償的標準如下:
1、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支付給勞動者。不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本辦法所稱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2、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賠償: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的原因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企業辭退員工應該賠償多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這里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特別注意:平均工資是指應發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績效等,是沒有扣除五險一金和個稅前的數額。如果平均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
賠償金:具有懲罰性質,是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雙倍經濟補償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勞動合同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一般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這里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一個月的工資。
企業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多少
一、企業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多少
1、公司辭退員工賠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公司辭退員工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司辭退員工的程序如下:
1、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2、出具離職證明;
3、員工交接其工作;
4、公司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
5、正式離開公司。
三、關于辭退員工的材料主要有哪些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準備的資料和程序具體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6、給職工辦理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7、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8、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被公司辭退了公司會給多發一個月工資嗎?
被公司辭退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一年賠一個月。公司無故忽然辭退員工是非法辭退,之前未結清的工資要支付清楚,另外要給員工雙倍經濟補償,根據員工入職年限,滿1年支付2個月工資,這個工資按照員工過去1年的平均月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如果公司不給賠償,員工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法律分析
若公司是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一般情況下,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可以到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也可以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沒有簽訂合同的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賠付,結合解除合同原因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要求支付拖欠工資和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