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偷錄的錄音是否能作為證據使用(勞動仲裁錄音證據要求)
錄音可以作為勞動仲裁證據嗎
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仲裁庭或者法庭出示。
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仲裁庭或者法庭出示。但是錄音證據要被采納,一般至少也要滿足三個條件:
首先,錄音取得方式應當是合法的,在私密場所錄制,涉及他人隱私、商業秘密的錄音都是不合法的證據材料,可能構成犯罪。
其次,錄音時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真實意思表達,完全沒有受他人的脅迫和威脅。
比如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獲得錄音證據也是無效的。
第三,錄音證據應當前后緊密連貫,包括未被剪接或偽造,這樣的錄音才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勞動仲裁證據有哪些
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一般提交如下證據:
1、書面勞動合同;
2、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包括工資條、銀行對帳單、工資領取簽字表等);
3、社保繳費證明;
4、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5、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6、“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7、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8、考勤記錄;
9、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10、能夠證明仲裁申請事項的其他證據材料。
此外,能夠證明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業務文件、介紹信,以及往來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為證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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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錄音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嗎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錄音可以作為證據。錄音資料作為視聽資料的一種,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仲裁庭或法庭出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錄音在勞動局算證據嗎
錄音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一、勞動仲裁錄音算證據嗎
錄音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二、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受理
通常情況下,我國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機制采取的是 一調一裁兩審
制。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也可以不經協商或者調解直接提出仲裁申請。如果這些方式都不能解決問題,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仍然不服判決的,可以上訴至上一級法院。也就是說,勞動爭議類案件,未經過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所在地的地域管轄有所不同:用人單位注冊地及勞動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城六區的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注冊地仲裁委管轄;用人單位的注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城六區,而是位于遠郊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冊地在外埠的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注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轄。
三、立案申請須帶六份材料
勞動者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應該親自或者書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員說明并攜帶有關材料申請立案。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立案應攜帶的材料包括: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四份,仲裁委留存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鋼筆或者簽字筆書寫或復印,均需申請人本人簽名并寫上日期。
2、身份證明。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交復印件一份。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銀行流水(如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發放工資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或有公司蓋章的文件等材料。
4、被申請人(公司)身份證明。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如公司營業執照或在 北京市企業信用網
上查詢打印公司工商登記注冊基本信息。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當填寫本人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受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6、證據材料。申請人向仲裁委提交證據,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并根據被申請人數量提交副本。如提交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交光盤和完整的書面記錄材料。此外,申請人還應對其提交的證據逐一分類編號,填寫《證據材料清單》,并對證據的來源及所證明的內容作簡要說明。
仲裁委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將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勞動仲裁中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可以,錄音可以作為申請勞動仲裁時的證據使用。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糾紛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中錄音可以作為證據。“誰主張,誰舉證”是勞動爭議仲裁的一般舉證規則,證據包括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的登記資料、證人證言、工作交接單等。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錄音能作為提起勞動仲裁的依據嗎
錄音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法律上稱其為視聽資料,于證據的一種。但要注意的是,錄音通常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往往需要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同時提供錄音證據時,需要提供錄音的原始載體。
法律分析:錄音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主要還是要看法庭是否采納。
勞動仲裁偷錄的錄音算證據嗎
法律主觀:
在申請勞動仲裁時,當事人偷錄的錄音一般不算證據。錄音證據的取得方式必須合法正當,且錄音證據本身必須真實、客觀,與案件有關聯性,才能被作為案件證據采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仲裁偷錄的錄音算證據嗎
法律分析: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仲裁庭或者法庭出示。但是錄音證據要被采納,一般至少也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錄音取得方式應當是合法的,在私密場所錄制,涉及他人隱私、商業秘密的錄音都是不合法的證據材料,可能構成犯罪。其次,錄音時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真實意思表達,完全沒有受他人的脅迫和威脅。比如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獲得錄音證據也是無效的。第三,錄音證據應當前后緊密連貫,包括未被剪接或偽造,這樣的錄音才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