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限)
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哪些權利
法律主觀:
一、夫妻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哪些權利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且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 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應當遵循男女 平等原則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給予經濟補償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有哪些1、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對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后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2、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婚后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經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后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準,來衡量婚前或婚后財產。3、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歸屬時法院應當根據房屋來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對夫妻婚后購買的商品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此類房屋大都是通過銀行貸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判決房屋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對于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承租公房或通過房改取得產權的承租房,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偟膩碚f,應由承租人繼續承租或判歸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對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獲得的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的,也可將房屋判歸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4、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由于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人身專屬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權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屬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歸屬權利人本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作為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5、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時對婚前就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歸屬問題,需要考慮的是:(1)應當考慮這類經營收益在時間上的特殊性,依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將這種跨越婚前婚后兩個階段的經營收益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溶合。(2)應考慮經營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過經營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維持和發展生產經營,對這部分經營收益,應根據經營者的情況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單獨經營,或由一方與他人經營的,則應允許由從事經營的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需要的范圍內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利。
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權
法律分析: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權是指夫妻對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具有平等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