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發生爭議能在履行地起訴嗎
合同糾紛能在原告住所地起訴嗎
法律主觀:
合同糾紛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訴,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買賣合同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買賣合同糾紛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以起訴的。可以起訴的條件主要有: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法律主觀:
合同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如果當事人依法訂立書面協議,選擇由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則當事人可以向上述約定的地點的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向哪里起訴
一般向向被起訴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一般到區縣級法院起訴,但涉及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另一種情況是在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的條款,有可能選擇仲裁或者是訴訟,在選擇管轄法院時必須選擇符合前述法律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管轄。
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以向合同履行地起訴,也可以向合同簽訂地起訴、被告或者原告的居住地起訴,然后當地人民法院會根據合同糾紛內容對雙方進行責任認定和判決,如果合同中約定了起訴地那就按照合同約定的起訴地起訴。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 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4)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后,不同類型的合同法律規定的起訴地也不一樣,如果是證券交易合同,起訴地應該為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果是保險合同起訴,起訴地應該為被告人的居住地或者是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合同糾紛案能異地起訴嗎
法律分析:合同糾紛案一般不能異地起訴,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但是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約定仲裁能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嗎
1、合同約定仲裁的,一般不能起訴。如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予以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合同規定在哪起訴就必須在哪起訴嗎
一、合同糾紛是否只能去被告所在地起訴
1、合同糾紛不是只能去被告所在地起訴。合同糾紛的管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哪個部門調解
1、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對于企業單位來說,有關行政領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并監督其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它們一般比較熟悉本系統各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等情況。更容易在符合國家法律、政策或計劃的要求下,具體運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說服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屬于同一業務主管部門,則解決糾紛是該業管主務部門的一項職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也容易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的企業主管部門,則可由雙方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出面進行調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國家根據需要,有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企業執行計劃,有權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
下,與需方企業簽訂合同,或者根據國家規定,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訂貨合同。對于這種因執行計劃而發生的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出面調解,說明計劃的變更情況等,對方當事人能夠比較容易接受,也比較容易達成調解協議。同時應當注意合同糾紛經業務主管部門調解的,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要采用書而形式寫成調解書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2、仲裁調解。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愿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強制其執行。
3、法院調解。法院調解,又稱為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
解協議,人民法院據此制作的調解書,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只要送達雙方
當事人,便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執行,如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請,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合同糾紛可以異地起訴嗎
合同糾紛可以異地起訴。合同糾紛是可以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當地人民法院的。因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發生了爭議的話,一方的當事人是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的住所地、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簽訂地或者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還有標的物所在地的申請管轄,但是不可以違反對級別管轄以及專屬管轄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合同履行地指的就是合同需要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債務人履行合同的相關地點,沒有在履行地所實施的履行行為沒有發生消滅合同義務的相關法律效力,確定合同的履行地規則主要有以下幾點內容:(一)特征履行地的規則。這項規則主要指的就是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的特征義務的所在地點來確定合同的履行地。關于同約定的眾多義務當中,必須要有一個可以反映該合同的本質特征的相關義務,只要是雙務的合同,不是給付金錢義務是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相關特征,從而一般情況下認為以此為標準來確定合同的履行地是比較適當的。(二)實際履行地的規則。合同有約定的并且實際的履行地與約定是一致的話,以合同的實際履行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約定履行地但是沒有實際履行的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是一致的,只有在約定了履行地并且已經實際履行且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又是互相一致的情況下,適用于相關法律才沒有任何的障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