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可以對抗債權嗎(物權可以對抗債權的規定)
物權優先于債權是什么意思
物權優先于債權是指同一物上同時并存物權與債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物權優先于債權得以實現。
物權是指對特定物品享有的排他性權利,如所有權、用益權和擔保權。這意味著物權人對物品擁有完全的控制權,包括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相比之下,債權是一種相對的權利,是對他人承擔的義務。當物權和債權同時存在于同一物品上時,物權通常優先于債權。
這一原則的基礎在于保護財產的穩定性和確定性。如果物權在優先權上不能優先于債權,那么物權人可能會因為債權人的權利而失去對物品的控制,這會導致財產關系的混亂和不確定性。例如,如果一個房屋的所有權和租賃權同時存在,根據這個原則,房屋的所有權將優先于租賃權,即使后者可能是更強的權利。
然而,這個原則并非沒有例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法律可能會規定債權優先于物權。例如,當債權是由于善意購買并支付對價的善意買受人對特定物品的權利時,債權可能會優先于物權。這通常是為了保護交易的穩定性和公平性。
物權優先于債權主要表現在:
1、所有權優先于債權
在共有物上,所有權的讓與先于債權的取得。即先有所有權才有可能發生債權,如果標的物上沒有所有權,只有債權,那么該債權是不可能發生優先效力的。
2、他物權優先于債權
在他物權成立之后,即使該物成為種類物的給付標的,債權人雖然取得債權性占有,也不能發生占有之取得效力。
3、擔保物權優先于債權
在已經設定擔保物權的物上,即使該擔保物已淪為種類物的給付標的,擔保物權人也有權以擔保物權對抗該給付債權。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種支配權,而債權是一種典型的請求權。所謂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在這一點上物權與債權不同,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于債務人的行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
2、物權是一種絕對權,而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了義務。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請求特定債務人為給付,對于債務以外的第三人,債權人不可以主張權利。
3、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而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物權為權利人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所以必然具有排他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另外,一物之上同時并存著物權和債權時,物權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4、物權一般為永久性權利,而債權為有期限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抵押權可以對抗一般債權人嗎
法律主觀:
合同債權不能抵抗抵押物權,因為物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除物權享有者外,其余所有人均有對物的不作為義務,不得侵犯物權。而債權只對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對其余人不發生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 實現抵押權 的情形,抵押權人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與聯系
物權與債權都是屬于民事權利,屬于民法上的內容,但是民法上又分為很多部門法,包括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權責任法等等,而物權就是涉及到物權法上的法律規定,債權就是涉及到合同法上的法律規定,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又有一定的區別,那么下面就由我為你介紹關于物權與債權的區別與聯系的相關內容。一、物權與債權的區別與聯系
物權是和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們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形式。財產權的靜止狀態體現為物權,在運動狀態中又表現為債權,物權和債權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基本的財產關系。
物權和債權盡管都屬于財產權的范疇,但和債權相比較,物權是支配權,而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
除此外,物權具有自身的特點,表現在:
第一,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債權又被稱為對人權。債權要成為物權必須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一般的債權。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第三,物權能夠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物權都具有追及性,所謂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其物。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無論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財產,都有義務返還。
第四,在權利設定上的區別。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占有為權利象征。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占有為權利象征,而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征,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亦以登記為權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隨著物權的存在。而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亦不需要公示。因此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設立某項物權,如未公示,可能僅產生債權而不產生物權。物權的設立采取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然而債權,尤其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道德,則可以根據其意思設定債權,同時又可以依法自己決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
二、物權的特征
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物權是指特定主體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財產權利。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和“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義務。而債權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被稱為對人權。
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權的權利人享有對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借助于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謂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權具有排他性。這種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設立兩個所有權。
3、物權的客體是物
物權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對物質資料的占有關系,所以,物權的客體是物而不是行為。當然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的客體還可以是權利。
三、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怎么辦
債權確定期間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實踐中,最高額抵押權人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確定債權額的請求權,而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抵押人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對債權確定的期間進行約定。
所以,對確定債權的期間進行約定是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重要內容。
當事人約定的確定債權期間屆滿,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即自行確定。這里需要區分兩組概念:一是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與最高額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前者是指最高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約定的,用以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的時間。
以上就是為你介紹的關于物權與債權的區別與聯系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從性質上看,物權具有優先性,而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還具有公示性,而債權不具有公示性,物權的權利主體之間只有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而債權之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是特定的。
物權是否優于債權
從我國民法典的結構上看,物權制度在我國是十分重要的,而根據法律規定,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其優先效力主要是相對于債權而言的。那么物權是否優于債權?債權優先于物權的情形?物權的效力有哪些?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物權是否優于債權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物權是否優于債權
同一物上同時并存物權與債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物權優先于債權得以實現。表現為四種情形:
1、所有權優先于債權。典型形態是:不動產一物數賣場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買受人,其所有權優先于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之債權。例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交付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此后甲又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人丙即可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而乙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
2、擔保物權優先于債權。有物的擔保的債權,就擔保物得優先于(擔保人之)一般債權人而受清償。同樣的道理,物的擔保人破產時,擔保物不列入破產財產,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享有“別除權”(《企業破產法》第109條)這也是擔保物權的價值所在。
3、用益物權優先于債權。例如:甲村將某土地出租給乙使用,租賃期間,甲村又在該土地上為丙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則丙用益物權優先于乙的租賃權。
4、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優先于不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例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雙方依約定給乙辦理了預告登記,此后,甲未經乙同意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丙。甲即使托關系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丙也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乙有權請求涂銷丙的過戶登記,并要求甲給自己辦理過戶登記(甲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乙同意,處分該房屋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甲、丙的買賣合同有效)。
二、債權優先于物權的情形
1、職工勞動債權
勞工在近現代社會也被視為典型的弱勢群體,法律給予特殊保護,其中的典型表現之一就是優先保護勞動債權,比如,根據《海商法》第22 條第1 款第1 項和第25 條第1 款,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權優先于船舶留置權和船舶抵押權。不過,在《企業破產法》頒布之前,職工債權和擔保物權在破產清算時,何者為優,存在相當激烈的爭論,因為優先保護前者是以人為本,優先保護后者則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如何取舍,難以決斷,這可謂是《企業破產法》最難以選擇的難題。《企業破產法》第132 條最終確立了擔保物權優先的一般規則,但也有例外。
2、購房消費者的債權
購房消費者是另一個弱勢群體。鑒于我國房地產價格與居民收入不成比例,房地產市場交易不規范,房地產商占據了強勢地位,購房消費者難以知悉所買房屋的具體負擔情況等現實,最高人民法院特別保護購房消費者對房地產商享有的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下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批復》)第1 條至第2 條,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買受人的請求權可以對抗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及其他債權人就該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據此,只要購房消費者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購房款,其請求權即可對抗其他物權,至于其是否占有房屋,在所不問。不過,該房屋上的抵押權應沒有通過登記公示,否則,視為購房者自愿承受該權利,或者購房者懈怠保護自己的利益,購房消費者的債權不得對抗抵押權。
3、預告登記的債權
預告登記的對象是債權,它是債權物權化的重要表現。法律明確規定了預告登記,此前,我國一些地方性法規也規定了該制度,比如,《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中預告登記的對象是預購商品房和房屋建設工程的請求權,經過預告登記,債權人能排除其他人取得將來的房屋物權。需要說明的是,預告登記債權之所以有優先效力,基本上是為了防范原因行為和物權變動之間的時間差對物權受讓人的風險而設,這不同于以上幾種優先性債權所蘊涵的保護弱者的社會政策考量。
4、其他債權
在我國,法律賦予優先效力的債權至少還有:(1)《海商法》第22 條第1 款第2 項至第5項、25 條第1 款規定的船舶營運中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以及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等債權;(2)《民用航空法》第19 條第1 款、第22 條規定的援救該民用航空器的報酬、保管維護該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費用等債權;(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 條規定的被拆遷人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請求權。
5、買賣不破租賃
即承租人的租賃權先于后設定的物權,換言之,承租人的租賃權優先于受讓人的租賃物所有權。我國《民法典》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p>
“買賣不破租賃”就是物權優先于債權的例外。房屋的租賃關系屬于債權關系(合同之債),房屋的買賣屬于所有權的轉移,書屋物權關系。但是法律規定,在租賃期間,原所有權人將房屋出賣給他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時,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百I賣不破租賃”僅限于房屋。
三、物權的效力有哪些
1、物權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權具有排除在該物上再成立與其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的效力。
2、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物權優于債權的效力(例外: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3、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又稱物權的追及權,是指物權成立后,其標的物無論輾轉歸于何人之手,物權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間支配該物。
4、物權的損害排除效力
物權的損害排除效力,又稱物上請求權或物權的請求權,是指物權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物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物權具有優先效力,通常情形下物權是優于債權的,但在一些例外情況下,債權也可能優先于物權。
物權和債權的聯系和區別有哪些
一、物權與債權的區別如下:
1.客體不同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物權是民事主體對物的權利,直觀地體現為人與物之間的關系,間接地影響到第三人。而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直接體現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可能會間接涉及到物,但也有可能出現根本不涉及物的情況。這種客體方面的差異最終決定了物權和債權在性質和效力方面的其他差異。
2.支配權與請求權
物權是支配權,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者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物權人的支配可以通過法律行為來實現。
作為請求權,債權在這一點上與其具有顯著不同,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于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這由此也讓我們直觀地感受到,物權的效力要高于債權,同時我們也很容易理解為什么債權需要擔保,而且通常都會選擇物權作為擔保方式。
3.絕對權與相對權
物權是絕對權,這意味著物權的義務主體通常是不特定的,即除權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干涉物權人的義務。債權是相對權,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一個或幾個人,債權人只能針對特定的債務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既然物權是絕對權,這也意味著物權通常具有追及效力,而債權只能具有相對效力。
4.排他性與兼容性
物權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許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例如,一間房屋上不能同時有兩個所有權,一塊耕地上不能同時設定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共有關系上,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并非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但有些物權是可以并存的,如擔保物權中,一物之上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而債權的兼容性則意味著一個物上可以存在兩個以上的債權。物權的排他性實際上是為了滿足物權支配性的需要,如果一個物歸屬于幾個人所有的話,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對物進行充分地、自由地使用和處分。但是一個物上存在幾個債權時,問題并不突出,因為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取決于債務人的意愿。最為典型的例子是,在一房二賣的法律關系中,兩個合同可以同時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權只能歸屬于三個民事主體中的一個,而這又取決于出賣人(債務人)的履行意愿。
5.優先性與平等性
物權具有優先性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
(1)物權優于債權,這主要是指在企業破產時,有物權擔保的債權要優于無物權擔保的債權;
(2)在各個物權之間也存在優先的次序關系,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要優于登記在后的抵押權。數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的不同債權之間是不存在優先次序的,即使是產生在先的債權也不能優于產生在后的債權。如甲與乙5月1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甲第二天又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此時乙的債權并不優于丙的債權,二者沒有優劣之分。
二、物權與債權的聯系
物權與債權除了有上述的區別以外,還會發生以下的聯系:
1.二者都共同屬于財產權,與人身權相對應。這意味著通常情況下,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債權和物權被侵害通常都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除非物是具有人格紀念意義的。
2.二者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債權通常是物權的變動原因,我們通過債權來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所以,債權通常是物權變動的媒介和手段;而物權是債權變化的結果和目的。這也讓我們清楚了,物權變動最主要的原因是基于法律行為的變動,即基于債權的變動,如贈與、買賣和互易。所以,我們討論物權變動時,一般都會牽涉債權(合同),如討論抵押權時,通常都會涉及到抵押合同。
物權與債權相比具有哪些特點?
1. 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
從權利的作用上看,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物權的作用是保障權利人能夠對標的物直接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進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的實現都需要債務人的協助,只有通過債務人的給付,債權人的債權方可實現。所以,物權與債權的最根本區別在于,債權并未賦予權利人以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僅僅配備權利人以針對特定人的請求權。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給付的義務,但債務人并非債權人的支配客體。債權也沒有給債權人以對財產的支配權。
2. 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具有追及性,債權沒有追及性。
從權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權為支配權,故物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債權為請求權,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無追及效力。依物權的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之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存在,且物權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礙;而按照債權的相容性,在同一標的物上,允許同時或先后設立數個內容相同的債權,不發生排他效力。依物權的優先性,當同一標的物上并存數個相容的物權時,先成立的物權一般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而按照債權的平等性,各個債權不論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償。依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權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權利;而債權則沒有追及效力,債權人對其標的物沒有直接支配權,當債權的標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時,不論其占有是否合法,債權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
3. 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
從權利效力的范圍上看,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妨礙其行使物權的義務,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只對某個或某些義務人有拘束力,債權人得向其請求給付,其他人則不受債權的約束,即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也不得依據債權的效力向該第三人提出請求。
雖然債屬特定人之間的關系,不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隨著交易領域的擴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樣化,特定人之間的關系在某些情況下,會因第三人的行為而受到威脅。為加固債的關系,保護交易安全,債法理論對傳統的債的本質作了某些修正,擴張了債對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在第三人侵害債權時,由第三人來承擔損害后果。在有的判例中也承認當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債權人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4.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從權利的客體上看,物權的客體是物,該物必須是在事實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體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質實體,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一定的權利也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債權的客體則是給付,即債務人的某種特定行為。
5. 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債權是動態財產權
從權利的社會機能上看,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保護標的物的永續或恒常狀態,明確對財產的歸屬和支配,側重于財產的靜態安全。而債權則是動態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跨越時空障礙,實現財產的流轉,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時間發生的商品交換得以實現,側重于財產的動態安全。
二、物權與債權的聯系:
1. 物權與債權關系的相對化。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 債權物權化。即債權逐漸具有了物權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賃權的物權化使得“買賣不破租賃”;二是預告登記制度使得經預告登記的債權具有物權的效力。
(2) 物權債權化。即物權逐漸具有了債權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對性等,例如物權的證券化就使這些證券所代表的物權的絕對性淡化。
2. 債權法對物權關系的類推適用。如債權請求權尤其是債務不履行所生請求權原則上可類推適用于物權請求權。即當物權法沒有規定時,有關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返還原物等物權請求權的行使,可以類推適用同為救濟權的債務不履行請求權。
3. 物權與債權具有功能上的互補關系。表現為二者的互用、互換、互動。由于物權法采取物權法定主義,對于那些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類型,常可以通過債權來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對于那些違反物權法定主義規定創設的“物權”,雖不發生物權的效力,但可以轉換為相應的債權,產生債權的效力;此外擔保物權與債權的聯系最為緊密,二者互相促動,擔保物權一方面旨在保障債權的實現,另一方面具有誘導債權發生的功能(例如最高額抵押權
?
物權大于債權解釋
物權優于債權。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的兩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分別構成民法典中的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和債權法雖都屬于財產法,兩者之間具有密切聯系,又有區別,主要體現在物權的效力優于債權的效力。物權大于債權規定,物權是絕對權,具有排他性的,債權是相對權,行使權力受到限制,需要對方的配合。債權法絕大部分都在調整社會中的局部的財產關系,常涉及兩個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權法的要強得多。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志須得服從公共意志,物權的效力理所當然地高于債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能夠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物權都具有追及性,所謂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其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條 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所有權和債權之間的區別
所有權和債權之間的關系與區別:
1、主體不同,財產所有權主體特定,義務主體無需特定,而債權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
2、客體不同,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只能是物,而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
3、內容不同,所有權人的權利內容主要是指即實現一種行為的可能性,而債的內容是指債權和債務;
4、權利性質不同,所有權是絕對權,對世權,是完全物權,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是不完全物權。
物權大于債權的法律規定
物權大于債權規定是物權是絕對權,具有排他性的;債權是相對權,行使權力受到限制,需要對方的配合。債權相關法律絕大部分都在調整社會中的局部的財產關系,常涉及兩個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相關法律要強得多。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志須得服從公共意志,物權的效力理所當然地高于債權。
物權大于債權的具體情形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其中較為典型的是“一物二賣”中,若一個買受人合法取得了該物的所有權,其可以對抗其他債權人。
一、物權一般包括哪些?
物權一般是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物權大于債權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相關條文規定,物權是絕對權是法定權利,其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一般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此即買賣不破租賃,租賃權物權化,亦即其與物權乃有對等的地位,也就是物權大于債權的例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