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
夫妻能不能約定一方財產歸個人,另一方的為共有?
法律主觀:
一、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可不可以約定
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可以約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什么特征
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
三、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是夫妻所負的共同債務,夫妻雙方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債務的,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是夫或妻個人所負的債務,對方也可以申請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個人的那部分。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的共同財產認定
夫妻關系續存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主要包括法定和約定兩類,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離婚后必須對共同財產進行認定,以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特征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第三,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代理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法定的個人財產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個人財產的范圍,既可以把屬于法定個人財產的部分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財產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約定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么是共同財產?婚后所得的都屬于共同財產嗎?
現代人們經濟收入的渠道比較多,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平時的工資或者獎金。尤其是那些生活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家庭,反而婚后共同財產的界定要比普通家庭困難的多。婚后所得的都屬于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
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夫妻財產這個問題上,原則就是,結婚之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結婚之后取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婚后父母為子女購買資產的,為了避免以后產生糾紛,最好贈與的時候就明確,資產是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
如果情況緊急,直接用手機錄音錄像,以免沒有具體證據可以證明。婚前購買的資產,在婚后不需要再作出明確的贈與表示,默認為僅贈與一方。
既然還沒有結婚,在這個時候,你未來的另一半在法律上和其他人并無太大的差別。如果不存在特殊情況,你名下的財產自然也與他無關。
父母為婚后子女出資購房買車等,要用書面協議形式對該出資性質作出明確約定,此類協議最好公證。若屬借款性質的,應明確歸還時間及是否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等;若屬贈與性質的,應明確是對一方還是雙方贈與,否則,按對雙方贈與處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人們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尤其是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弄清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婚前所購買的房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不一定屬于個人財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
夫妻共同財產都有哪些?結婚期間所有的財產都算嗎
一、婚后財產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財產并不是都算夫妻共同財產。是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做出不同的選擇判斷的。
1、在過去人們的思想觀念中,認為結婚后或結婚后幾年就可以將一方的變成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在我國現在的法律中,也是沒有相關規定的。
在現實的婚姻生活中,人們通常會問,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前財產幾年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怎樣才能把婚前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等問題,還有人會直接認為,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會隨著夫妻生活的年限的增加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誤解是有歷史淵源的。
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婚后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是屬于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當然了也有一些是專屬于個人的部分,所以是需要屬于個人所擁有的財產,比如說因為發生了交通事故等相關的意外,所獲得的賠償款應當是屬于專屬于個人部分。這一部分的財產是不能夠參與過去共同財產分割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本質區別在于?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夫妻雙方沒有書面約定的,一般都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于財產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而共同共有人對于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雙方沒有書面約定的,一般都是共同財產。按份共有人對于財產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而共同共有人對于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