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于無效婚姻的規(guī)定(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規(guī)定)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無效可分為當然無效和宣告無效。當然無效是指存在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自行主張無效。宣告無效,是說婚姻需要經(jīng)過宣告確認程序才產(chǎn)生自始至終的法律效力。接下來我為您詳細介紹。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由于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制血親沒有血緣關系,但由于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yǎng)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fā),具有擬制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患有醫(y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結婚當事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認定為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民法典規(guī)定這是禁止結婚的,如果當事人已經(jīng)進行結婚登記,則該婚姻為無效婚姻。
四、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于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在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會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guī)定。
法定婚姻無效情形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效婚姻的情形是法定的,任何人在結婚后,發(fā)現(xiàn)配偶存在重婚現(xiàn)象,或者是配偶并沒有滿法定的結婚年齡,那么此時需要及時的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請求。若是在結婚后才發(fā)現(xiàn)配偶存在很嚴重的疾病的,此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關系的請求。,一是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二是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三是請求權的存續(xù)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法律客觀:
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規(guī)定無效婚姻內容,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已廢止)中才有“婚姻關系無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訂中,確立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使得《婚姻法》的體系更為完善。現(xiàn)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對于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條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取消了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以及對重婚事實向檢察機關舉報的規(guī)定,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司法職能。使得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人只是限定在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guī)定“有權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如何界定無效婚姻以及無效婚姻的類型都有哪些
法律主觀:
界定無效婚姻的方法,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本條是關于婚姻無效情形的規(guī)定。
第一種無效情形是重婚。我國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違反一夫一妻制,屬于無效婚姻。
第二種無效情形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這既是為了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慮,也是為了符合基本的倫理道德和維護親屬秩序。
第三種無效情形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除本條規(guī)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關系,不屬于無效婚姻。
法律客觀: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結合。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才是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則是違法的,為法律所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該規(guī)定表明,當事人即使已經(jīng)辦理了結婚登記,如果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婚姻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屬于無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其一,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無效婚姻。“婚姻法”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構成重婚,其再締結的婚姻無效,并追究其刑事責任。例如:楊某與張某1996年結婚,第二年育一子楊某某。2001年楊某與雷某相識,不久二人以夫妻名義長期租房非法同居。2003年7月楊某用虛假材料與雷某登記結婚。張某得知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訴楊某重婚。法院判決楊某重婚罪成立,并宣告楊某與雷某的婚姻無效。其二,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的無效婚姻。基于提高人口素質、避免遺傳疾病的要求,以及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是各國婚姻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因此,凡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都應當是無效婚姻。我國許多地區(qū)長期流行所謂的“親上加親”的婚姻陋俗。特別是表兄妹結婚的在過去比較常見。這明顯違反婚姻法,必須禁止。其三,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無效婚姻。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應禁止結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目的是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傳染和遺傳,以保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同時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癡呆以及某些已被實踐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未治愈者。如結婚時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結婚時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后來都達到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對無效婚姻是如何規(guī)定的
法律分析: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chǎn)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規(guī)定的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條 有權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chǎn)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婚姻無效的情形
關于無效婚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了以下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關于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和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姻無效的原因為()
法律主觀:
我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規(guī)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前述法律規(guī)定,存在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法定情形的,婚姻關系無效。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