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員工交保險怎么賠償(單位不給交保險要怎樣補償給員工)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應該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企業 不給員工買社保 應賠償 基本養老保險 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工傷保險費 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 失業保險金 損失;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 生育保險待遇 費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廠沒有給員工買社保怎么賠償
一、工廠沒有給員工買社保怎么賠償
1、工廠沒有給員工買社保需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賠償: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對其進行懲罰。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公司繳納社保需要什么材料
1、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國稅、地稅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社保申請書原件;
4、繳納社保人員的勞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繳納社保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前兩個月份的工資單復印件;
6、公司的公章及50元工本費。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不交養老保險勞動法規定如何補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行為,用人單位除了接受行政處罰外,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經濟損失,主要體現在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承擔雙倍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人力部門可以要求責令用人單位補繳,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無法補辦養老保險,社會待遇的應當承擔勞動者的經濟損失。
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如何賠償
社保是每一位員工的一種保障,無論是屬于什么類型的單位都應該為自己的員工支付社保費用。不過,也有許多公司為了減少公司的支出而拒絕為員工買社保。對于這樣的公司,我們每一位員工都有權向公司提出經濟賠償。我,收集了下列資料。
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如何賠償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于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于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臺,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社保征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社保征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社保征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作為一名員工,我們應當完成公司給我們的任務,但是我們也應當正確維護自己的權益。面對公司的無理條件時,我們應當勇敢的要求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向惡勢力低頭,采取正確的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交社保或者少交社保,我們應該如何進行維權呢?
社保是社會人民的一種基本保障。如果我們參加了工作,那么用人單位就必須依法給我們購買社保,我們應該履行自己的權利,監督用人單位及時給我們購買社保,并且要購買足夠的金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購買社保,或者是少交了社保,我們一定要及時進行維權,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到侵害。
了解清楚,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情況
用人單位必須要給員工繳納社保,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大部分人都以為這些情況是可以不用繳納社保的,我們應該了解清楚這些情況,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一種情況,很多大學應屆生在實習期間,企業就沒有給予購買社保,有些企業的實習期甚至是三個月。在社會上,這種企業是十分常見,讓我們誤以為實習期間就是可以不給員工購買社保。
第二種情況,員工與公司自愿簽訂放棄繳納社保,員工不想購買社保,就會讓員工與自己簽訂合同。即使我們簽定了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合同,這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三種情況,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就不用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我們要把這條法律法規牢記于心。當用人單位沒有給自己購買社保的時候,我們要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
及時了解自己的社保繳納情況
對于自己社保的繳納情況,我們應該隨時進行了解。只有及時準確地去了解我們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才會知道企業是否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義務。我們可以通過網上查詢或者去社保中心現場咨詢,也可以去向相應的機構核對自己社保繳納的記錄。一旦發現自己的社保斷繳、遲繳或者沒有繳納足夠的金額,我們就要及時去行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采取一定的維權措施。
在產生爭議的時候,要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
我們對于用人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是具有監督權力的。如果我們遇到了用人單位不及時繳納社保,或者是我們社會保險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不管是否與用人單位還存在勞動關系,我們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自己的損失。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我們無法補充繳納自己的社會保險,我們也可以去訴訟用人單位賠償。對于社會保險的繳納情況,我們要時刻監督用人單位,維護好自身的權益。
承諾放棄社會保險是無效的
有一些企業因為不想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而與員工簽訂一份自愿放棄的協議書。但是這個協議的簽訂是屬于無效的,因為社會保險制度是一個強制的法律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是沒有辦法直接去讓員工放棄自己的權益的。如果我們被迫放棄了自己社會保險的權益,那么我們必須要通過合法的途徑尋求補償。
社會保險制度本來就是一種強硬的法律制度。作為職工,我們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保障自己的權益,做到有法可依、監督用人單位及時給自己繳納相應的社保金額。
單位不給交社保怎么辦
如果公司一直不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依法進行索賠。
公司將面臨以下后果:勞動者因為單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補償金。單位不交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因此造成自己的損失。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的。公司一直沒有簽合同,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的,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 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為,還要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就以上糾紛,無法協商的可以提起仲裁處理!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核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