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應當)
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驗收意見
1、明確采購驗收環節的地位。
《政府采購法》第41條規定:“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是法定的不可缺少的。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加大對《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執行力度,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的法定地位,將其納入政府采購的必備程序。要出臺具體規定,明確驗收相關人員職責。集中采購機構經辦采購人員及驗收人員實行定期輪換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要加強采購人驗收的技能培訓,定期不定期地進行抽查,檢驗采購人的驗收質量。采購人也應建立政府采購驗收檔案,增加驗收工作的系統性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采購合同監督管理制度,采購合同、采購經辦、采購驗收實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明確政府采購各個環節工作人員的職責,防止驗收、監督缺位,驗收標準方法應當在標書中事前說明。
2、堅持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相結合。
對單位組織政府采購項目驗收要有程序制約,并實行政府采購項目公示、群眾監督制度,公布驗收結果。采購人不僅要在組織驗收時派出職工代表參加,而且要從項目設計、信息發布、招標程序以及實施過程中,讓單位全體干部職工有權參與監督、行使發言權。發現問題要及時向采購管理機構反映,私自與供應商協商改變中標、成交結果,造成損失的自行負責,財政部門一經發現將拒付相關貨款,并將供應商履約情況列入考核。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接收、驗收和付款等違反合同約定的,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3、完善未中標供應商監督機制。
邀請未中標供應商參與驗收,一方面可以驗證政府采購的公正嚴謹,另一方面也是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的有效手段。因為供應商具體參加了該項目的投標活動,對項目招標過程、施工程序、配置的細微差別有著更為詳細的了解,特別是利用供應商的專業知識、行業的通曉更能發揮其有效的監督作用,這也是對驗收環節更好的監督。如果驗收達到預期效果,能讓供應商對招標的公正性心悅誠服,同時對參與今后投標又有很大的指導作用。
4、建立健全供應商考核登記制度。
針對不同程度的不誠信行為,制定不同的處罰措施,在驗收環節中發現供應商提供的產品違反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移交工商、質量監督等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建立誠信檔案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購的市場信用體系。
一是建立供應商資格準入制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以滿足采購人的合理需求為前提,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進行采購市場準入資格審查,尤其是對供應商的遵紀守法、商業信譽、履約業績、依法納稅能力等基本條件進行重點審查,采購代理機構將合格的供應商列入供應商庫。對履約過程中有不良行為的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確保“講信譽、守承諾、質量好、服務優”的供應商在同等條件下進入采購市場,享受無差別、無歧視待遇開展公平的采購市場競爭,避免采購人在采購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凈化采購市場,以保證政府采購的效率和質量,維護好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二是建立健全供應商誠信檔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對所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遵紀守法情況、履行合同情況、投訴情況等誠信狀況進行詳細的登記備案,便于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加強監管。要不斷地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廉政水平、服務態度、供貨質量、完成時限、資質水平、企業規模、財務狀況等進行考核,建立優勝劣汰機制,不斷吸納新鮮血液,剔除不合格者,保持供應商群體的朝氣與活力。
三是建立供應商履約質量擔保制度。建立供應商履約保證金制度是保護采購人利益的基本措施之一,它可以用經濟手段來制約供應商,督促供應商按約履行義務。依照《政府采購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政府采購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約定履約保證金的繳納的標準、支付方式與返還方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履約情況的跟蹤監督,促使其誠信守約,確保政府采購產品好、質量高、服務優,維護政府采購的社會信譽和良好形象。
5、成立專業性的驗收組織。
以規范公共采購合同的驗收行為,要求必須具有公正的第三方驗收程序規則,要求主要驗收人員不得為原先的采購人員,以避免出現串謀等違規違紀行為。這種方法將更為超脫公正。然而,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驗收可以由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進行,也可以由采購人自己進行,法律沒有規定驗收過程中利害關系人必須回避。政府采購監督有審計、紀檢、監察等各種監督機構參與,但都不夠全面,他們的監督也都局限在招標環節,不能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可以設想成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專職專業驗收機構,應當由以下人員組成: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人員、質量檢測機構人員、供應商代表、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代表,另外如有必要還可以邀請紀檢部門代表參加驗收。我們應當根據不同驗收標的成立不同的驗收小組,對技術驗收環節所需要的技術人員的選擇要“量體裁衣”,避免驗收環節“真空”隱患。
6、加強合同條款違約責任的追究。
由于驗收是政府采購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而且是對整個采購行為最后把關的一個重要環節,如果在這個環節上發生差錯,必然會給整個采購行為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所以,必須建立起嚴格的紀律約束,規范驗收人員的工作態度和行為。一是驗收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通知供應商限期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同時驗收結果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是驗收結果與采購合同約定不完全符合,但又不影響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變確有困難的,經協商一致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協商減價接受。三是驗收結束后,每名驗收人員都要在最后的驗收文件上簽字,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對于驗收人員的瀆職失職行為根據其錯誤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處罰。對那些與不法供應商沆瀣一氣、收受賄賂造成國家、單位重大損失的,按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以人為本,提高采購人員綜合素質。
搞好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環節關鍵在人,因此,一是加強思想教育。堅持人為本,提高和優化采購從業人員思想道德建設,提高思想覺悟,深刻認識到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是嚴格準入制度。政府采購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公開招考和嚴格考試方可確定其準入的資格,采購單位要挑選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業務能力強、使項目質量監督掌握規范準確,督促執行規范得力、腳踏實地工作的人員來完成政府采購相關業務工作。三是嚴格培訓和獎懲。不斷加強政府采購人員職業道德、業務技能、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實行考核上崗制度,提高采購隊伍整體素質。同時輔之以嚴明的紀律和公正的賞罰,形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堅決杜絕政府采購中權利尋租產生的根源。
根據政府采購法規規定,關于政府采購驗收正確的做法有哪些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階段劃分
政府采購項目驗收階段劃分因項目的不同而稍有差異,但按其實施的整個過程均可分為驗收準備階段、驗收實施階段和驗收報告的形成階段。 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召開項目驗收評定會,匯總驗收意見,評定驗收結論。在驗收評定會上,驗收小組各成員就自己所負責的驗收事項作匯報,分別交換驗收意見。驗收意見包括項目的成功點、存在的問題、修改意見等。然后根據驗收小組各成員就項目驗收的總體評價確定驗收的格次,即:優良、合格、不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即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標明項目名稱、項目預算、項目編號,采購單位及供應商的名稱、經辦人、聯系方式、合同編號、合同金額、合同追加或減少金額、開工日期、完工日期、驗收日期,項目簡介、采購實施情況、存在問題、要求與建議、驗收結論,驗收小組成員簽字、采購單位、供應商、集中采購機構確認意見等內容。
關于政府采購驗收正確的做法
驗收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在對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驗收后應當出具驗收書,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專家人數應為多少人,有明確出處的請回答
政府采購的項目驗收,在法律法規上是沒有專家人數要求的。
實際的項目驗收工作中,招標人(業主)有時根據項目需要(重大項目、專業性很高的項目)和自身水平,邀請3位以上的專家協助驗收,不同項目,邀請3-7名政府采購專家(有專家證)或行業德高望重的領導、技術權威作為專家的情況,我們都遇到過。
政府采購中,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工作應由誰負責?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政府進行采購活動時,要由合格的供應商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人確定了供應商后,要對供應商進行審查,那么政府采購中,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工作應由誰負責?下面是保標招標網為讀者們整理的相關知識解答。
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工作應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負責。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隨著《政府采購法》的實施,我國的政府采購正式進入了一個有法可依的時代。各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都把依法采購貫穿于工作始終,根據法律法規制定各種制度和辦法,在規范采購過程、提高采購效果、發揮政策功能、推進陽光采購等方面,取得了較大成果。而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多數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都視為采購流程結束,沒有繼續跟進或只進行簡單的履約回訪,政府采購明顯存在重采購輕驗收的現象。我們來了解驗收的重要性和驗收缺失會帶來哪些后果?
一、驗收的重要性:
1.驗收是檢驗履約的重要手段。
供應商項目實施的好壞,只有通過驗收來評判,以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為例,供應商提出驗收申請后,應向采購單位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采購單位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通過驗收評價項目的進度、質量,符合合同約定并達到設計和規范要求的予以驗收通過,自驗收合格之日起項目進入保修階段。對于沒有達到驗收標準的堅決不予驗收,并提出相應整改意見。
2.驗收是約束供應商的有效方式。
采購文件是投標報價的依據,采購文件中應該對項目的驗收辦法、驗收程序、違法處理等進行詳細約定,有經驗的供應商都會根據驗收要求調整報價策略。以工程類政府采購為例,進度要求快,投入的人工、機械設備多,成本自然高。投標階段的驗收要求可以約束供應商的保價,一個合理的投標價是中標供應商順利履約的前提。合理簽訂時應將驗收環節作為一個重要的結點,可以將驗收與資金支付進度,履約獎罰、履約擔保、信用評價結合起來,這些前提條件會促使中標供應商積極履約。
3.驗收是評價采購效果的最直接方式。
投標人是否虛假投標,只能通過合同履約和驗收的實踐進行檢驗。評標委員會所評定的只是有關采購標的的規格、功能、參數、品質等一系列技術指標的文字表述,是字面上東西,并不參與項目的履約驗收。至于投標人實際向采購人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是否符合其投標承諾,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應當也只能通過合同履約和驗收的實踐建議檢驗。
二、驗收缺失的后果
1.從采購單位來看
采購單位是擬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使用者或管理者,目前,政府采購大部分是采購單位自行組織履約驗收。可能存在的問題有兩方面:一是采購單位缺乏專業人才和專業設備,不能真正做到有效驗收,可能導致驗收流于形式,或是被供應商所主導;二是由于缺少第三方介入,為采購單位權力尋租提供便利,可能導致采購單位與供應商串通,在編制預算時提高標準,虛增數量,履約時默許供應商高配低供,多招少供。
2.從供應商方面看
中標供應商作為一個企業,它所追求的就是利潤最大化。有經驗的供應商都是盡量以最低的成本達到通過驗收的目的,供應商在履約時,會根據驗收的標準、程序不斷調整履約質量、進度,如果對驗收要求不嚴格,將導致供應商惡性競爭低價中標,履約時以次充好、降低配置、拖延供貨期、售后服務不到位等。以IT產品為例,IT產品的競爭激烈,產品隨時間價格遞減特征明顯,中標供應商在取得合同后都會盡量拖延供貨期,拖延時間越長,IT產品價格越低,企業利潤自然提高了。
3.從政府采購機構方面看
如果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沒有參與驗收,那政府采購鏈條就是不完整,政府集中采購職能發揮不到位。如不及時改進,將損害政府采購形象,影響政府采購事業健康發展。
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基本程序
(一)由專業人員組成的驗收小組來進行,政府采購合同的質量驗收,原則上應當由第三方負責,即國家認可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負責,或者由采購人、代理機構會同專業機構共同負責,但采購金額較小或貨物技術參數、規格型號較為簡單明確的除外。直接參與該項政府采購的主要責任人不得作為驗收主要負責人。
(二)驗收結束后,驗收小組或者行業質量檢測機構要做驗收記錄,并分別在驗收證明書和結算證明書上簽字。
(三)供應商、采購機構或采購人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履約程度進行核驗,并作為交付或驗收的依據。采購人應按照約定,組織驗收人員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結果進行驗收,以確認貨物、工程或服務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驗收按照下列方法進行:屬于分散采購方式的,由各采購人按照合同約定自行驗收;屬于集中采購方式的,由采購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對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政府采購中心可以組織技術專家進行抽查復驗。
(五)驗收過程應當制作驗收備忘錄,參與人員應當分別簽署驗收意見。
(六)驗收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通知供應商限期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給采購機構或采購人造成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驗收結果與采購合同約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響安全,且比原采購合同貨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屬技術更新換代產品的,在價款不變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驗收接受;如不影響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變確有困難的,經協商一致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減價驗收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購人確有先使用的必要,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就先使用部分驗收,并支付部分價款。
(八)驗收時間的約定:
1、貨物類。對供應商提供的國家標準產品或技術要求不高且品牌、型號規格明確的,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做到隨到隨驗收。
對技術要求較高的或非標產品,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在供應商提交貨物之日起7日內組織驗收工作。
2、工程類。屬于獨立的工程(包括設備安裝調試)項目,在供應商提交竣工報告之日起15日內,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組織驗收工作,書面形式通知供應商。
屬于基本建設配套工程項目,且需要與基本建設工程整體驗收的,則按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定執行。
(九)階段性驗收約定。按采購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和付款期限進行分階段驗收,并出具階段驗收報告。最后一次付款,如有質保金的,采購人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無質量方面異議的,政府采購中心將依據采購合同及有效憑證辦理資金結算手續。否則,采購人還需出具驗收報告。
(十)驗收結束后,驗收主要負責人應當在采購驗收書上簽署驗收小組的驗收意見。屬于集中采購項目的驗收意見,應填制《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單》一式三份,采購人、供應商、政府采購中心各執一份。《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單》是財政部門支(撥)價款的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