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案例(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標準)
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案例
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如何提前解除
很多時候進行 房屋租賃 ,當事人之間都會就租賃期限作出約定,而通常也是到了約定的租賃期限之后,才會 解除租房合同 。但實踐中,可能會出現一些意外情況,此時就會提前解除租房合同。那 房屋租賃合同 如何提前解除呢? 一、房屋租賃合同能否提前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能否提前解除?如果要提前 解除合同 ,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解除,即雙方就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了一致意見;二是法定解除,即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即使合同尚未到期,一方當事人也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如何提前解除 (一)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 房屋轉租 ,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并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 (二)承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購有房屋,無需再繼續租賃他人房屋時; 2、承租人舉家遷離租賃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無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房屋租賃合同使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處于合同約定的制約之下,而合同的約定只是最為理想的情況,任何人都無法預見可能發生的情況,因此,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并不少見,雙方當事人對此應本著相互理解的原則處理此事,若實在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建議最好尋求 律師 幫助,以免給自身利益造成什么損失。
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法律條款
法律主觀:
除非雙方對此有約定,否則未到期就解除租賃合同應當是違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閑置,不能物盡其用的;,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二)對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首先,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后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么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押金是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的。因此,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系,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其次,法律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在合同法中對于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因此,對于違約金應該如何計算,應當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具體約定,并且在合同中寫明,可以參考下列方式:,1、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于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2、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承租方或者出租方提前終止合同,都是一種對合同的違約,是要付違約金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