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叫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怎么辦)
警察在什么情況下有資格說別人是嫌疑人?難道想說誰就說誰嗎?
人民警察i法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是指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什么情況下被認為是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正式向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1.作案時間。作案時間是指作案人實施犯罪活動從開始到結束的持續時間。任何人作案都離不開一定的時間,如果不具備作案時間,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實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時間是確定嫌疑人的一個基本條件。
2.作案空間。作案空間是指作案人進行犯罪活動所涉及的地點和場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間,離開空間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發案時間內,是否進入與案件有關的空間,是確定嫌疑人的一個重要條件。
3.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作案人與案件之間的內在聯系。案件的發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只不過有的因果關系比較明顯,有的因果關系不太明顯。因此,因果關系也是確定嫌疑人的一個重要條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進行犯罪活動時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進行犯罪活動時,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業性或地區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職業、專門知識、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確定嫌疑人的一個重要條件。
定嫌疑人的一個重要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中,被認為有犯罪行為而尚未被提起公訴的人。包括被報案、控告、舉報的人,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人,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人。一旦被提起公訴,就改稱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是在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的稱謂,檢察院向法院起訴之后,不再稱為犯罪嫌疑人,而被稱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罪犯不一樣,只有犯罪嫌疑,不等同于有罪,依無罪推定的原則,在經審判并下達判決確定被告人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無罪的。
犯罪嫌疑人享有如下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4、對與本案無關的訊問,有權拒絕回答;
5、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6、核對筆錄的權利。如不讓嫌疑人核對,或者核對后拒絕修改,有權拒絕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什么情況下被認為是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一、刑事案件執行條件:
1、刑事案件的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2、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但不存在社會危險性以及自傷自殘的情形;
3、處于孕期或哺乳期的,且可以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
4、生活不能自理,且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二、刑事訴訟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1、立案,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于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的調查后,如果認為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實并應該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則予以立案,從而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這里的偵查機關,一般指公安機關;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采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采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鑒定、發布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3、審查起訴,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公安機關什么時候可以把抓來的人叫犯罪嫌疑人?
1、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就可以涉嫌犯罪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疑犯,而不是抓到后才稱為犯罪嫌犯人。
2、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在法院判決有罪之前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階段稱為被告人,在法院判決有罪后才能稱為罪犯、罪人。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什么人會被稱作犯罪嫌疑人?他們一定有罪嗎?
在偵查、起訴階段,被懷疑犯有某種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稱作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是有罪。到底有罪沒罪,只有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來確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沒有權力認定一個人的罪。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以上就是針對“什么人會被稱作犯罪嫌疑人?”和“他們一定有罪嗎?”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意思
犯罪嫌疑人的意思是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提起公訴以前,對該嫌疑犯的稱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罪犯不一樣,只有犯罪嫌疑,不等同于有罪,依無罪推定的原則,在經審判并下達判決確定被告人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無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1、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構成犯罪的;
2、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無其他證據印證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無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且難以排除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無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的;
5、沒有直接證據,而間接證據不能相互印證的;
6、證明犯罪的證據中,對于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的;
7、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主觀方面要件的;
8、雖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但無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該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9、其他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何時被稱為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稱呼是在什么時候轉變的
這是兩個不同概念,沒法轉變。
犯罪嫌疑人,是指有作案嫌疑的人,審判前,由公檢機關依據主觀意識劃定,直到調查取證,提起公訴,訴訟結束。審判長宣讀審判書后,若認定有罪,則稱謂“犯罪嫌疑人”被稱謂“罪犯”取代。若公檢機關調查中排除了作案嫌疑或審判團認為證據不足或認定不構成犯罪,則“犯罪嫌疑人”這一稱謂也隨之取消。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是公訴案件的特有名詞。
被告,是指庭審中被對方要求履行義務,或賠償損失或伏法的庭審方。它可存在公訴庭審中,也可存在民事庭審中。公訴案中,庭審前,公檢機關調查的對象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不能叫“被告”。庭審中,既可叫“犯罪嫌疑人”也可叫“被告”。庭審后,只能叫“罪犯”或什么也不叫(叫名字)。
民事庭審中,被告只能叫“被告”不能叫“犯罪嫌疑人”。
罪犯改稱犯罪嫌疑人是何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刑事訴訟法》,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正式誕生。該法律明確規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在此之前,我國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稱之為“人犯”。1980年1月1日起,正式稱之為“犯罪嫌疑人”,這是我國法律確定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標志。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稱呼是在什么時候轉變的
這是兩個不同概念,沒法轉變。 犯罪嫌疑人,是指有作案嫌疑的人,審判前,由公檢機關依據主觀意識劃定,直到調查取證,提起公訴,訴訟結束。審判長宣讀審判書后,若認定有罪,則稱謂“犯罪嫌疑人”被稱謂“罪犯”取代。若公檢機關調查中排除了作案嫌疑觸審判團認為證據不足或認定不構成犯罪,則“犯罪嫌疑人”這一稱謂也隨之取消。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是公訴案件的特有名詞。 被告,是指庭審中被對方要求履行義務,或賠償損失或伏法的庭審方。它可存在公訴庭審中,也可存在民事庭審中。 公訴案中,庭審前,公檢機關調查的對象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不能叫“被告”。庭審中,既可叫“犯罪嫌疑人”也可叫“被告”。庭審后,只能叫“罪犯”或什么也不叫(叫名字)。 民事庭審中,被告只能叫“被告”不能叫“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從何時起正式稱罪犯?
二樓的回答是完全錯誤的,請問如果法院對案件當事人做出無罪判決怎么辦?
1、在公安機關(公安局)和檢察機關(檢察院)對案件當事人進行偵查階段稱為犯罪嫌疑人;
2、在案件從檢察機關(檢察院)移交到審判機關(法院)以后案件當事人丹為被告人;
3、在審判機關(法院)對案件當事人做出了有罪判決,且已過10天案件當事人的上訴期和檢察機關的抗訴期以后才對當事人正式稱為“罪犯”。若一審法院判決以后案件當事人或者檢察院上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在二審期間案件當事人仍稱為“被告人”,只有二審法院終審做出案件當事人有罪判決以后這時候的案件當事人才可以稱為“罪犯”。
4、在案件當事人移送監獄服刑期間案件當事人就是以“罪犯”的身份接受處罰。
犯罪嫌疑人的稱呼是什么時間由犯人改過來的
激979年的刑事訴訟法稱被追訴者為人犯,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改稱為犯罪嫌疑人。在移送審查起訴后成為被告人。
只有立案后,才能稱犯罪嫌疑人嗎?
更準確的說,在沒有被法院依法宣判為有罪的被告人之前,如果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后,這段時間里都應當被稱為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什么時候可以將嫌疑人改稱被告
1、不是稱為被告,而是稱為被告人。在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由犯罪嫌疑人稱為被告人。
2、在刑事偵查至提起公訴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將都稱為犯罪嫌疑人;至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起,即檢察院向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上,開始將其稱為被告人。
3、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才稱為被告。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九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應當制作起訴書。
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 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和時間,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 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如果還有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的內容敘寫。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后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起訴書敘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明晰、準確。被告人被控有多項犯罪事實的,應當逐一列舉,對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敘寫。
(四)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及認定的罪名、處罰條款、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應負的罪責等。
被告人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當按其綽號或者自報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訴書,并在起訴書中注明。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 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編號并按編號制作起訴書,并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記明足以確定被告人面貌、體格、指紋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項。
起訴書應當附有被告人現在處所,證人、鑒定人、需要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的名單,涉案款物情況,附帶民事訴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況。
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并注明證人、鑒定人是否出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稱呼是在什么時候轉變的 人的
被告是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刑事案件法院生效判決前,生效判決后是罪犯
違法但并未夠成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稱為犯罪嫌疑人嗎?
違法是個一個泛泛的概念,只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法律都可稱之為違法。而犯罪是必須觸犯刑律,有可能判處刑罰的一種行為。打個比方:你打別人,如果把人打成輕微傷就是違反《治安處罰法》也就是違法行為,如果被打的人傷情構成輕傷或者更重,那你就構成了犯罪。
也就是說,違法包含犯罪,但犯罪是違法行為中最重的。
一般我們都稱違法的人為:違法行為人或者違法人員;稱犯罪的人為: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真正的犯人嗎
犯罪嫌疑人還不是真正的犯人。
所謂犯罪嫌疑人,只是有證據證明其涉嫌犯罪,但是否真的構成犯罪還需要通過法院判決來確定。
也就是說,在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前,都不能說是已經構成犯罪,只能稱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稱為犯人,只有被法院判刑以后,才可以被稱為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