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和醫療事故能同時打官司嗎
上下班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能一起賠嗎
不可以。如果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上下班交通事故,先等跟對方的賠償協調好了再看工傷保險待遇,因為醫療費是要看責任大小的,對方全責,那么醫療費全部著對方,工傷保險不支付,如果對方主要責任,那么按照比例對方和工傷保險基金分別支付醫療費。是不可以雙重享受的。你去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是要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和對方的協調結果的。
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如何認定
(一)認定條件: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能否認定工傷不能一概而論,要結合一定的因素和具體實踐作判斷。由于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為工傷。
在認定職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時應當考慮下列4個必備要素:
1、上下班的規定時間;
2、上下班的必經路線;
3、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責任;
4、機動車事故。
上訴四點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申請時限:
1、用人單位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三)受理部門:
各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障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貳零壹肆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了醫療事故又賠了五萬是否沖突
1、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可以雙重獲得賠償的,不過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等費用不能雙重要求的。
2、法律依據參考《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9〕50號)精神,原執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中“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的規定作如下調整: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工傷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兩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項費用: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合作醫療報銷了還能打官司嗎
可以。但是,如果當事人要到法院去起訴,就應該去主動退回新農合所報銷了的醫療費用,否則,事后報銷單位也會向當事人追討。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交通事故賠償醫藥費和工傷也能同時賠償嗎
你好 當然可以。 您可以依據事故責任認定書起訴對方及其保險公司賠償您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如果構成傷殘,還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二次手術費、 鑒定費、車輛損失費等損失 。
1 首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后做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索賠;
2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 未簽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服、工作往來信息、證人證言、錄音等可以證明你存在勞動關系證據,要求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4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5 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住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解除勞動關系的,還有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等。具體數額須結合本人工資、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等情況確定
因工受傷待遇:屬于工傷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7級26個月,8級20個月,9級14個月,10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7級10個月,8級8個月,9級6個月,10級4個月。
你好,想請教一下。工人因公受傷時,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可以同時索賠嗎?
是不能同時享受的。
1、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
2、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勞動者和其他就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對于在職工作的勞動者來說,用于醫療方面的開支,性質上屬于“勞動能力的修補所支付的費用”,因此社會醫療保險金的支付方式和原則與其他種類的社會保險也有所不同。
第一,醫療保險的統籌基金必須保證被用于承擔參保人員在醫療方面所發生的費用,必須確能保證參保人員用于治病而不能移作他用。因此,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承擔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方式主要是以免費醫療形式直接向被保險人提供服務,或者是參保人員憑治療費用的單據向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報銷現金的辦法。而工傷保險基金也是社會保險基金,但是受傷人員一般不會在就醫治療工傷時享受免費的服務,而是要在治療一個階段,治療費用數額相對固定后,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同時,受傷者的傷殘等級(勞動能力受傷害的等級)一旦被鑒定機構確定,則受傷者還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拿到傷殘補助,而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可以得到醫療費用承擔的保障,卻不可能得到任何的經濟補助。
第二,即使實行了醫療保險制度,參保人員還是會承擔一定的醫療費用。例如,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起付線以下的醫療費用是由參保人員自行承擔的。而工傷保險也是社會保險,但是因為受傷人員是在工作中受傷的,屬于因公負傷,所以受傷人員無須承擔任何治療費用。
歸納起來說,用于承擔疾病和非因工傷的治療費用的醫療保險對參保人員具有的是幫助和救濟性質的費用承擔;而工傷保險基金對因公受傷人員則不僅要承擔具有幫助和救濟性質的治療費用,而且傷殘補助等還具有對受傷者的經濟補償功能,使受傷者的生活水準不因受傷受到影響。所以兩者在待遇的規定上是有所區別的:因工負傷者享受的工傷保險的項目和保險待遇要多一些、支付的經濟補償也要優厚一些,受傷者本人不負擔任何治療費用;而疾病和非因工傷的醫療保險項目和明待遇要少一些,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承擔的費用數額也會低一些,而且還受到最高限度支付額的限制,參保人員本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一部分治療費用。
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還可以向單位提出民事賠償嗎
不可以,職業病除外。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之后,不可以在按民事侵權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但是,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生產條件環境惡劣,對職工患職業病危害較大的除外。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