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的原則是什么(醫療事故的處置原則是什么)
醫療事故賠償有哪些原則
醫療事故賠償 原則是: 1、 醫療事故責任 原則包括 過錯責任原則 。 2、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 3、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 公平責任原則 。 4、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 嚴格責任原則 。
醫療事故的賠償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賠償原則:與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不同級別的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不能一樣,同一級別中不同等級的醫療事故,其賠償的具體數額也不能一樣,否則就失去了賠償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同級別的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不一樣,同一級別中不同等級的醫療事故,其賠償的具體數額也不一樣。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事故醫療賠償的具體原則是什么
醫療損害賠償原則是過錯原則,即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在診療活動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對造成患者損害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原則包括
一、醫療損害賠償原則包括哪些?
醫療損害賠償原則包括:
1.過錯原則。
2.過錯推定原則。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錯責任。
二、過度醫療損害賠償標準
過度醫療損害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醫療事故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1.權利人起訴,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最有效、最典型的方式,起訴是訴訟時效中斷的一個重要原因,不僅向法院起訴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向衛生行政部門等醫療事故處理機關申請也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2.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提出請求,要求其履行義務,這也是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之一;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也可以中斷訴訟實效的進行。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特別是受害者(患者)一方一定要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遇到特殊情況,也要保留相關證據,以使自己權利的順利實現。
醫療事故最低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的賠償原則如下:1適應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2、適應醫療事故損害中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客觀客觀考慮患者原有疾病與損害后果的關系。4、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5、注意醫療過錯的原則。6、保護醫患合法權益的原則。7、保護醫患合法權益的原則。8、及時調整的原則。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遵循哪些原則
法律分析:(一)自愿原則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是條例關于解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爭議的一種重要途徑,是醫療事故爭議解決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衛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調解能否達成協議,都取決于醫患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醫患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自愿原則體現在:
第一,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選擇調解的自愿。選擇行政調解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衛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而且這種選擇必須是醫患雙方共同自愿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愿也不能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一方表示不愿意繼續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停止調解。
第二、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結果的自愿。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涉及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任何單位都無權干涉。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任何一方當事人接受賠償數額的建議。
(二)合法原則
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活動和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可以互諒互讓,可以妥協和讓步,但是對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和項目計算,應當公平合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的賠償原則有哪些
1.注重 醫療過錯 的原則。 2.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3.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4.適時調整的原則。 5.公平、公正原則 在賠償過程中還應該注意: 1.與具體案件的 醫療事故 等級相適應。 2.與 醫療過失 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 3.客觀考慮患者原有疾病狀況與損害后果的關系。 4.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
醫療事故賠償的依據是什么
醫療事故賠償的依據是醫療事故的等級、醫療機構承擔的相關責任、以及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等。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主要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的賠償原則有哪些
醫療事故的賠償原則有以下這些:
1、與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
2、與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
3、客觀考慮患者原有疾病狀況與損害后果的關系。
4、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5、注重醫療過錯的原則。
6、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7、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8、適時調整的原則。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