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月后可以再次起訴離婚嗎
離婚訴訟六個月后可以二次起訴嗎
1、離婚訴訟六個月后可以二次起訴。
2、訴訟離婚一般情況下要經過6個月才可以二次起訴離婚。但如果能夠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的,則不受此限制。
3、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對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6個月后再次起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離婚6個月后再次起訴的法律規定如下:
1、判決不準予離婚的案件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是從判決生效之日起算6個月;
2、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調解和好沒有制作調解書,則從調解協議制作當天開始計算六個月;如果是制作了調解書的離婚案件,則應從最后一方當事人收到調解書后開始計算六個月的;
3、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則是從撤訴當天開始計算六個月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024年,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沒叛離,間隔多長時間可以再起訴離婚?
您好,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要間隔6個月才能再次起訴離婚。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協議離婚,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了冷靜期的規定,大概要一個多月兩個月的期限。協議離婚時要針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劃分以及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等問題均達成協議。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或者就財產分割、撫養權等方面不能協商的即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該條款規定的前提是起訴離婚的案件,在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沒有新的理由時六個月內不得再起訴離婚;而且對于六個月的限制是對于同一個原告,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男方先起訴離婚的,法院未判決離婚的,六個月內女方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范媛判決離婚的標準是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如何認定感情破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有明確的規定,比如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實踐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情況比較多一點,大部分夫妻之間感情不和都會以分居方式相處,主要還是要搜集能夠證明已經分居的證據材料;一方被宣告失蹤的;還有新增一條法律規定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一條其實是第一次未判決離婚后為準備第二訴離婚增加了一種離婚條件。
起訴離婚判決下來六個月后被告起訴離婚是算第二次起訴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自第一次判決生效后過六個月才可以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币簿褪钦f,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起訴是原則性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現了在上一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的情況,足以影響到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的,原告均有權利起訴。
被告起訴不受該時間的約束,可以隨時提起離婚訴訟。
六個月后可以再次起訴離婚嗎
六個月后可以再次起訴離婚。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
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